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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現狀及若幹實務問題探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現狀及若幹實務問題探討中圖分類號:DF411文獻標識碼:A內容摘要:公司司法解散是解決公司僵局、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有效法律途徑,我國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具有其價值考量。本文從我國關於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現狀著手,分析瞭該制度的價值意義,並探討瞭其在實務運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關鍵詞:司法解散公司僵局價值意義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指通過司法判決,裁定陷入僵局的公司解散,以打破公司僵局,保護中小股東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制度。我立法中明確該制度始於2005年的《公司法》修改,繼而又於2008年5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
2、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中做瞭詳盡的規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現狀與價值意義(一)立法現狀我國原《公司法》並無公司司法解散的規定,2005年在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後,在第183條裡對其進行瞭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從法條的內容來看,這條規定過於原則,使得原本可以實現的制度突破難以彰顯,相關規定“淪落”為僅具宣示意義的“精神性”的突破,難以取得實效2008年的《規定》註意到瞭新《公司法》關於公司司法解散存在的
3、不足,將原則性規定進一步明確,其完善內容主要有:一是明確瞭公司解散的具體標準。《規定》采取列舉式加概括式的解說方式,列舉瞭三種公司出現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情形,即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同時保留瞭“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的兜底性條款,為根據實際情況納入新的司法僵局情形以及尊重
4、法官自由裁量權保留瞭空間。二是明確瞭訴訟當事人地位。三是明確瞭司法解散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理清瞭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的關系。此外,《規定》還強調在公司解散訴訟中應註重調解,盡量在當事人協商同意基礎上既保證股東能夠退出公司,又能保證公司繼續存在,還規定瞭司法解散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及司法解散案件判決的拘束力等問題(二)價值意義根據有關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規定,在一個國傢的公司法律體系中確立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具有重大的價值意義。具體而言,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利於解決公司僵局、維護股東利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續運行中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分歧或糾紛,且彼此不願妥協而
5、處於僵持情況,導致公司有關機構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在公司實務中,公司僵局的形成直接影響瞭投資人股東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存在,將有利於解決公司僵局,維護投資人的利益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公司與債權人簽訂瞭交易合同後,其命運就與公司的良性運轉息息相關,若到期公司陷入僵局,不能償還自己的債務,因公司並未達到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程度,那麼債權人隻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利益在減損,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存在,則可以使公司及早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有利於防范、化解社會矛盾。公司是社會的主要經濟單位,
6、並且公司本身擁有很多資源可供解決社會性問題之使用。因此,公司僵局不及時化解,有時不僅僅局限於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其危害性會向整個社會蔓延,從而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運用司法手段化解公司僵局,其目的是使基於股東共同投資所產生的社會沖突得以解決有利於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作為一種聚合社會資本的經濟方式,不但應該有形成機制,也應該規定一定的退出機制,從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公司制度。同時,對於公司的股東來說,當公司出現僵局時,依法賦予其通過申請司法解散的方法來擺脫困境,也是一種必要的救濟手段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若幹實務問題分析(一)關於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問題這個
7、問題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新《公司法》中“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解散事由表述不周全,實踐中易導致諸多問題。首先,“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與''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之間的關系不明確,到底是要求二者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對此,從法律條文中無法找到明確的答案。其次,如何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進行理解。學術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營管理發生困難”指的是公司治理層面上的困難,典型情況即"公司僵局”,經營層面上的財務困難不應作為判決解散公司的一種適用情形或一個考慮因素。如劉俊海教授認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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