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认定基准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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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lLABORRELATl0N田思路,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邮箱:由璐函@出yI】nm贾秀芬,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受2012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派遣和外包劳动者的法律保障研究(121mⅫG09)”的资助。日本“过劳死"和认定基准与启示●田思路贾秀芬“过劳自杀"一EFJ坦万目禾内容摘要在日本,“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过劳死”和“过劳自杀”如果认定为劳动灾害,就可以得到劳动法律的相应保护和救济。在具体认定时,“业务实行性”和“业务起因性”是两个重要的相互

2、联系的基准,明确劳动者的死亡与工作是否具有关联性。2007年制定的《劳动契约法》实现了对雇主安全照顾义务的立法化,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理念与宗旨。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经验,将“工伤”理念转变为“劳动灾害”、“职业灾害”理念,在注重物理性工伤防治机能的同时,关注精神性障碍的防治机能,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劳动灾害认定标准。关键词过劳死过劳自杀劳动灾害保险认定基准对劳动者来说,其健康与生命是最为重要的权利,而在劳动过程中,存在各种损害劳动者健康、危害劳动者生命的危险,因此,对劳动者健康权利的保护成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课题。作为对劳动灾害的规

3、制,日本通过《劳动安全卫生法》对劳动灾害进行事前预防,通过《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劳动灾害进行事后救济。本文以后者为中心加以论述。为了在劳动灾害发生后对劳动者进行迅速救济,日本在《劳动基准法》中专章设立了劳动灾害补偿制度,此外还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制定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劳动者受到的灾害被认定为劳动灾害,就会获得该保险,其保险给付高于一般伤病所适用的《健康保险法》的给付标准,因此,劳动灾害的要件认定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一、劳动灾害认定基准:“业务实行性一和“业务起因性"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劳动者业务匕的受伤、疾病、残疾以及死

4、亡(下称“劳动灾害”)实行保险补偿。作为劳动灾害的判断基准,行政解释上的“业务实行性”和“业务起因性”在现实中发挥着重要的支配作用。①行政解释认为,必须是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并且因为业务的原因而发生的灾害才能被认为是业务上的灾害,即“劳动灾害”。前者即“业务实行性”,是该劳动者以劳动契约为基础在雇主支配下的行为;后者即“业务起因性”,是指业务与灾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而关于两者“业务实行性”与“业务起因性”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业务实行性”是“业务起因性”的第一次判断基准,没有“业务实行性”,“业务起因性”就不能成立。但只有“业务实行性”,

5、也不能完全认为一定存在“业务起因性”。具体来说,以下情况要分别加以判断。一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灾害,因为是在雇主的管理、支配之下,所以具有“业务实行性”。同时,因为是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实施业务,所以“业务起因性”也被认可。工作中由于天灾人祸等外部行为造成的灾害,一般不能认为是业务危险的现实化,故在此情况下“业务起因性”被否定。但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于该工作客观上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害而导致劳动者被害,作为伴随该工作的危险的具体化,其业务起因性被认可。在受到他人的暴力袭击时,如果该工作性质容易使他人发泄怨恨,并因此发生暴力事件,被认为是

6、业务上的灾害。二是劳动者在休息时间以及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在企业内受到的灾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实质上仍然处于雇主的管理、支配之下,与劳动行为密切相关且不可分割,所以“业务实行性”被认可。但原则上来说,这种情况下“业务起因性”是被否定的,只有在因设备存在缺陷和不完善时造成的灾害,才承认其“业务起因性”。三是劳动者因公出差和在职场外从事劳动情况下受到的灾害,总体来看,仍然可以认为劳动者是在雇主的管理、支配下为了业务而进行的行为,除纯粹的私人行为以外,路途往返以及住宿都被认为具有“业务实行性”罾。劳动者在合理的路线、方法下,即使由于私人原因(如

7、饮食)发生的灾害,如果是在正常公出的范围内,也被认为具有“业务起因性”。劳动者在参加宴会、公司运动会、公司旅行等情况下发生的灾害,如果是在雇主的命令和要求下必须参加的,则具有“业务实行性”,否则其“业务实行性”和“业务起因性”均被否定。(a)四是关于业务上的疾病。因工作原因而引发的疾病,从疾病发生的状态和性质上可以区分为灾害性疾病和职业性疾病两种。前者因为系工作与疾病之间存在的灾害,在发病时间和场所的认定上并不困难。但在后者的情况下,工作内在的随附的有害作用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即“职业病”),很多是有害作用长期积蓄而缓慢形成的。对这种职业病,

8、“业务实行性”的基准已经变得没有意义,劳动者对“业务起因性”的举证也很困难。为此《劳动基准法》要求对业务上的疾病范围进行确定(第75条第2款),《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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