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过劳死”工伤认定的立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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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过劳死"工伤认定的立法及启示●郭晓宏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有关过劳死一系列问题的关注,考察过劳死及过劳自杀死在日本被认定为工伤事故且认定条件不断科学化、人巨化的发展进程,分析其中的主要经验教训,关注《过劳死预防基本法》可能在El本出台的最新动态。鉴于过劳死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的现状,建议我国政府一方面应作为预防过劳死的主导力量着手制定过劳死预防的宏观对策,一方面为维护过劳死员工的权益应尽早解决我国过劳死的工伤认定问题,并将其作为改革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突破口。关键词过劳死工伤认定蓄积《防止过劳死基本法》一、过劳死的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过劳死在日本就已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2、,尽管立法过程十分曲折,但相关员工(相关员工表述不准确)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日本政府又面临是否出台《防止过劳死基本法》的抉择,因为民间律师团体不仅自行替政府起草了该基本法的草案,而且还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百万人签名活动,敦促政府尽快立法。近年来,我国由于过度劳动导致重大疾病甚至死亡的案例越来越多,劳动者抑郁自杀的现象亦有增长之势,过劳、过劳死等词汇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过劳死问题的严重性和实现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必要性及紧追性都更为突出。为此,有必要考察也曾以过劳死闻名的日本在处理此问题上的作法,特别是有必要分析其实现过劳死工伤认定的曲折进程①及其经验教训。(对于过劳

3、死的严重性,请列举具体的一些案例或数据来佐证过劳死既是企业需要解决的危机,亦是社会将要面临的危机。)过劳死问题在日本的形成过劳死问题在日本的形成应追溯到1947年开始的战后经济重建(郭晓宏,2010),但当时的过劳及过劳死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们积极的爱国热情和忠诚的表现意识所致。然而,1973年石油危机以后依然存在的过劳及过劳死现象,则大多是员工迫于生存压力成为企业效益和效率至上的牺牲品的结果,他们明知劳动条件恶劣也不得不承诺努力工作,在企业减员、劳动时间延长、劳动强度加大、工作负担加重的工作条件下,员工的慢性疲劳不断聚积且持续发展。由于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的综合作用超过了劳动

4、者自身能够提供劳动的能力,造成其过度劳累并导致肌体的免疫能力下降或肌体的神经调节功能障碍,甚至导致潜在的心血管疾病突然爆发或脑血管突然破裂、高血压急剧发作、出现脑出血而死亡,即发生过劳死。随着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低收入阶层就业的不稳定性导致过度劳动、过度表现的人不断增加,由此带来了感到身心疲惫、健康状况低下人数的增加,并最终带来过劳死现象的加剧。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低迷后,由于日本企业经营模式变化所导致的员工精神压力及工作压力的增大,加班特别是义务加班现象的普遍化,使得过劳死现象非但没有减弱,就连过劳自杀死现象也变得突出起来。难怪上烟铁之丞把其原因归结在以长时间劳动

5、特别是郭晓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电子邮箱:xiaogu00837@sina.com本文受北京市教委科技发展基金“学科建设安全科学与工程”项目资助。劳动关系lLABORRELATION义务加班为特征的日本企业的劳动文化上。三、过劳死工伤认定在日本的实现及变迁在今天看来,13本在过劳死或过劳自杀死的工伤认定方面有着颇为成熟的立法规定,然而,考察其立法过程就会发现其中的曲折和艰难。遗属群体、律师团体、劳动者团体、医学及社会学专家等民间力量的合力推动,不仅在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在科学性上,为这种认定的实现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过劳死工伤认定的

6、起步(1961年)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诞生于1947年,之后经历过多次的修改不断完善。其中最早涉及过劳死工伤认定条件的内容是1961年2月对制度进行修订后出现的,即日本劳动部颁发的“关于中枢神经及循环系统疾患(脑卒中、急性心脏死等)的工伤认定标准”(即基发第116号通知),只不过当时还未使用“过劳死”这个词汇。由于按该通知的规定,只有在临发病之前或至少在事发当天,劳动者从事了与平日相比精神负担或肉体负担都要明显大得多的工作时致死的,才能被认为是因工致死;如果是由于工作中旧病复发致死的,也要由医疗部门出具其工作内容极易诱发该疾病发生的证明后,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疲劳蓄积导致过劳致脑

7、卒中、心肌梗塞发生的,都不能算工伤事故。这个旧标准由于只考虑劳动者事发当天是否处于特别紧张状态而不涉及过度劳动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与过劳死这一后果间的关系,因而被称为事故主义论或灾害主义论,并被批判为脱离实际、缺乏合理性、适用性很差,加上当时过劳死问题的严重性尚未凸显,认定的羁自性还不突出,因而,可以把1961年的劳动部规定视为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在13本出现了端倪,人们普遍将26年后1987年日本劳动部修订出台的工伤认定标准的实施作为日本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开始。2.过劳死工伤认定的实现(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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