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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精品】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条-海船所有人对于凶下列事故所发生之债权,得依木公约第三条限制其责任。但以事故之发生非由于所有人之实际过失或知情者为限:一船上所载任何人生命之丧失或身体之伤害,及船上所载任何财物之丧失或损害。一因船上任何人Z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其行为、疏忽、或过失应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者,或因非在船上任何人之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其行为、疏忽、或过失应山船舶所有人负责者,所致陆上或水上任何他人生命之丧失,或身体Z伤害,或任何财物Z丧失或损害,或权利Z侵害;但关于后一种Z行为、疏忽、或过失系在船舶Z航行及管理,或在
2、其货物Z装载,运送、或卸载,或在其旅客Z上船、运送、或下船中发牛者为限。三关于除去沈船依法律应负Z义务或责任,沈没船舶、搁浅船舶、或被所弃船舶(包括船上所载Z任何物)Z浮升、除去、或破坏依法律所生腔其从属之义务或责任,及对于港埠工作物、海湾及航道所加害所生之义务或责任。二本公约所称“人身债权”指因生命之丧失或身体之伤害而发生之债权;所称“财产债权”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之其他债权。三于本条第一项所列之情形,如所有人之责任系本于所有权,占有、保管或管领而发生,但未证明所有人之过火,或应由所有人负责Z过火者,所有人仍得限制其责任。四本条之规定于左列事项不适用之:(一)山于捞救之债
3、权,或山于共同海损分担额之债权。(二)船长、海员、任何船舶所有人在船上Z受雇人,或船舶所有人Z受雇人其职务与船舶有关者Z债权,包括其继承人、代表人、或家属之债权,而依船舶所有人与受雇人间丿崔佣契约应适用之法律,该船舶所有人就是项债权系不得限制其责任,或依是项法律,船舶所有人得限制责任Z限度系大于木公约第三条所规定者。五因同一事件,如船舶所有人对债权人有可得主张Z债权者,彼此Z债权应互相抵销;如有差额者,本公约之规定应仅适用于该差额。六关于证明发生债权之事件是否由于船舶所有人之实际过失或知情,其举证责任之归属问题应依裁判地之法律定Z。七主张限制责任Z行为,应不构或责任Z承
4、认。第二条一本公约笫三条所定之限制,仅就一次事故所生Z人身债权及财产债权Z总额有其适用。其他事故所发牛或得发生之债权,均不予计入。二一次事故所生之债权总额超过第三条所定责任限度金额时,代表该责任限度金额之总额得以之成立该一次事故Z责任限制基金。三前项成立之基金应仅用以偿付得了限制责任之债权。四基金成立后,如其基金确能供债权人获得淸偿Z利益者,任何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对所有人Z其他财产行使权利。第三条•船舶所令人得依第一条限制其责任者,其责任限度之金额规定如左:(一)事件仅发牛财产债权者,按船舶吨位,以每吨一千金佛郎计Z总额。(二)事件仅发生人身债权者,按船舶吨位,以每吨三
5、千一百金佛郎计之总额。(三)事件发生人身债权及财产债权者,按船舶吨位,每吨以三千一•百金佛郎计之总额;其第一部分等于按船舶吨位每吨二千一白金佛郎计Z金额应专供人身债权Z偿付;其第二部分等于按船舶吨位每吨-千金佛郎计Z金额应供财产债权Z偿付,但如第一部分不足以淸偿人身债权者,则其耒经淸偿Z债权余额应与财产债权就第二部分比例受偿。二在责任限制基金每一部分内,其分配应依已确定债权额之比例为之。三在分配以,前所有人対于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之债权己为全部或一部之清偿时,则于清偿之范围内,对限制责任基金取得债权人同一Z地位,但以该债权人依基金成立地国家Z法律得请求清偿者为限。四船舶所有
6、人证明其对于木公约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之债权日后有一不得不为全部或一部之清偿者,基金所在国Z法院或其他主管官署应命令一为保留充足Z金额,以供船舶所有人H后依前项Z程序对基金请求返述。五为依本条规定确定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度之目的,船舶吨位未满三百吨者,应视为三百吨。六本条所称之金佛郎指重量为六十五点五公丝,成色为纯金千分之九百之单位本条第i项之金额应按所有人成立基金或清偿债权或预供扌I!保ZH,按上开单位在该国为相等Z价值,折合主张限制责任所在国Z国币。七为本公约Z目的,吨位应照左列计算:汽船或其他动力船舶,吨位指净吨数加口总吨位计算净吨位时因机器间的空间所减除Z数。其他船舶,
7、吨位指净吨数。第四条关于限制责任基金Z成立及分配,如在基金成立地国家另有规定,则在无妨于本公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Z范围内,以及所有程序规则,均应适川棊金成立地国家之法律。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得依本公约限制其责任,而其船船或其所有Z其他船舶或其财产在一缔约国Z管辖内被扣押,或为避免扣押已提供担保品或其他担保者,法院或该国家Z其他主管机关于确定船舶所有人己提供相等于本公约责任限度总额之满意担保品或担保,而其担保确能供债权人按其债权获得清偿之利益时,应即命令被扣船舶或其他财产或担保Z释放。二在木条第一项所述Z情形,如为避免扌II押而提供Z扌I!保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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