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407573
大小:41.1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21
《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海船所有人贞任限制公约【颁布部门】【正文】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第一条一海船所有人对于因下列事故所发生之债权,得依本公约第三条限制具责任。但以事故之发生非由于所有人z实际过失或知情者为限:一船上所载任何人生命之丧失或身体之伤害,及船上所载任何财物之丧失或损害。二因船上任何人之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其行为、疏忽、或过失应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者,或因非在船上任何人Z行为、疏忽、或过失而其行为、疏忽、或过失应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者,所致陆上或水上任何他人生命之丧失,或身体之伤害,或任何财物之丧失或损害,或权利之侵害;但关于后一种之行为、疏
2、忽、或过失系在船舶之航行及管理,或在其货物之装载,运送、或卸载,或在其旅客Z上船、运送、或下船屮发生者为限。三关于除去沈船依法律应负Z义务或责任,沈没船舶、搁浅船舶、或被所弃船舶(包括船上所载之任何物)之浮升、除去、或破坏依法律所生暨其从属之义务或责任,及对于港埠工作物、海湾及航道所加害所生之义务或责任。二本公约所称“人身债权”指因生命之丧失或身休之伤害而发生之债权;所称“财产债权”指木条第一项所列Z其他债权。三于本条第一项所列之情形,如所有人之责任系本于所有权,占有、保管或管领而发生,但未证明所有人Z过失,或应由所有人负责之过失者,所
3、有人仍得限制其责任。四木条Z规定于左列事项不适用(-)由于捞救之债权,或由于共同海损分担额之债权。(-)船长、海员、任何船舶所有人在船上之受雇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受雇人其职务与船舶有关者Z债权,包括其继承人、代表人、或家属Z债权,而依船舶所有人与受雇人间雇佣契约应适用之法律,该船舶所有人就是项债权系不得限制其责任,或依是项法律,船舶所有人得限制责任之限度系大于本公约第三条所规定者。五因同一事件,如船舶所有人对债权人有可得主张之债权者,彼此之债权应互相抵销;如有差额者,木公约Z规定应仅适用于该差额。六关于证明发生债权之事件是否由于船舶所有人
4、之实际过失或知情,其举证责任之归属问题应依裁判地Z法律定七主张限制责任之行为,应不构或责任之承认。第二条一本公约第三条所定Z限制,仅就一次事故所生Z人身债权及财产债权Z总额有其适用。其他事故所发生或得发生之债权,均不予计入。二一次事故所生之债权总额超过第三条所定责任限度金额吋,代表该责任限度金额之总额得以之成立该一次事故之责任限制基金。三前项成立之基金应仅用以偿付得予限制责任之债权。四基金成立后,如其基金确能供债权人获得清偿之利益者,任何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对所有人之其他财产行使权利。第三条一船舶所有人得依第一条限制其责任者,其责任限度之
5、金额规定如左:(-)事件仅发生财产债权者,按船舶吨位,以每吨一千金佛郎计Z总额。(-)事件仅发生人身债权者,按船舶吨位,以每吨三千一百金佛郎计Z总额。(三)事件发生人身债权及财产债权者,按船舶吨位,每吨以三千一百金佛郎计之总额;其第一部分等于按船舶吨位每吨二千一百金佛郎计Z金额应专供人身债权Z偿付;其第二部分等于按船舶吨位每吨一T金佛郎计之金额应供财产债权之偿付,但如第一部分不足以清偿人身债权者,则其未经清偿Z债权余额应与财产债权就第二部分比例受偿。二在责任限制基金每一部分内,其分配应依已确定债权额之比例为之。三在分配以,前所有人对于第
6、一条第一项所列之债权已为全部或一部之清偿吋,则于清偿之范围内,对限制责任基金取得债权人同一之地位,但以该债权人依基金成立地国家之法律得请求清偿者为限。四船舶所有人证明其对于木公约第一条第一项所列Z债权日后有一不得不为全部或一部Z清偿者,基金所在国之法院或其他主管官署应命令一为保留充足之金额,以供船舶所有人日后依前项之程序对基金请求返还。五为依本条规定确定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度之目的,船舶吨位未满三百吨者,应视为三百吨。六本条所称之金佛郎指重量为六十五点五公丝,成色为纯金千分之九百之单位本条第一项之金额应按所有人成立基金或清偿债权或预供担保之
7、口,按上开单位在该国为相等之价值,折合主张限制责任所在国之国币。七为本公约Z口的,吨位应照左列计算:汽船或其他动力船舶,吨位指净吨数加口总吨位计算净吨位时因机器间的空间所减除Z数。其他船舶,吨位指净吨数。第四条关于限制责任基金Z成立及分配,如在基金成立地国家另有规定,则在无妨于木公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之范围内,以及所有程序规则,均应适用基金成立地国家之法律。第五条一船舶所有人得依木公约限制其责任,而其船船或其所有Z其他船舶或其财产在一缔约国Z管辖内被扌II押,或为避免扌II押已提供担保品或其他扒保者,法院或该国家之其他主管机关于确定船舶所
8、有人己提供相等于本公约责任限度总额之满意担保品或担保,而其担保确能供债权人按其债权获得清偿Z利益时,应即命令被扣船舶或其他财产或担保Z释放。二在木条第一项所述Z情形,如为避免扣押而提供Z担保品或其他担保已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