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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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各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人权、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又回顾联合国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中通过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

2、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兹商定如下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一、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二、任何情况,不论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受到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乱,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第二条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

3、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第三条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调查未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人或组织制造的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第四条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的刑法中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犯罪。第五条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应招致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第六条一、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至少追究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㈠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㈡上级官员:1.知情,或已有清楚迹象表

4、明受其实际领导或控制的下属正在或即将犯下强迫失踪罪而故意对有关情况置若罔闻者;2.对与强迫失踪罪有牵连的活动,实际行使过责任和控制;3.没有在本人的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强迫失踪,阻止犯下此种罪行,或将有关问题提交主管机关调查或起诉。㈢以上第㈡项并不影响相关国际法对于军事指挥官或实际上担任军事指挥的人所适用的更高标准的责任。二、任何文职的、军事的,或其他方面的公共当局下达的命令或指示,都不得用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第七条一、各缔约国应考虑到强迫失踪罪的极端严重性,对之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各国可规定:

5、-3-㈠减轻罪行的情况,特别是虽参与制造强迫失踪,但还是实际帮助解救了失踪者的人,或帮助查明强迫失踪案件、指认制造强迫失踪罪犯的人;㈡在不影响其他刑事程序的条件下,加重罪行的情节,特别是在失踪者死亡的情况下,或制造强迫失踪的对象是怀孕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其他特别易受害的人。第八条在不影响第五条的情况下,一、对强迫失踪案件实行诉讼时效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刑事诉讼的时效:㈠有较长的时段,并与此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相称;㈡考虑到强迫失踪犯罪的持续性,从停止犯罪之时算起。二、各缔约国应保证,在时效持续期间,强迫失踪的受害人

6、享有得到有效补偿的权利。第九条一、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对下述强迫失踪罪案行使管辖权:㈠犯罪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或发生在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或飞机上;㈡指称的罪犯为其国民;㈢失踪人为其国民,缔约国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二、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指称的罪犯留在任何该国管辖的领土上时,确定对该强迫失踪罪案的司法管辖权,除非该国根据其国际义务将嫌犯引渡或移交给另一国家,或移交给该国承认其管辖权的某个国际刑事法庭。三、本公约不排除根据国内法行使任何其他刑事管辖权。第十条一、对强迫失踪罪的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在研究了所掌握的材

7、料后,确定情况属实,案情需要,应将在其境内的嫌犯拘留,或采取其他必要法律措施,确保其不得潜逃。这种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但在时间上仅限于确保对该人的刑事诉讼、移交或引渡程序所必需。-4-二、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措施的缔约国,应立即展开初步询问和调查,确定事实。该国还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拘留和致使实施拘留的犯罪情节,以及初步询问和调查的结果,通知第九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缔约国,并表明它是否准备行使其管辖权。三、根据本条第一款被羁押的任何人,得立即与本人所持国籍国之最接近的适当代表取得联系,如他或她

8、为无国籍人,应与其惯常居住地国的代表取得联系。第十一条一、缔约国在其管辖的领土上发现据称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如果不按其国际义务将该人引渡或移交给另一国家,或移交该缔约国承认其司法权的某一国际刑事法庭,则该国应将案件提交本国的主管机关起诉。二、主管机关应按该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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