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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961年12月2日制定) 1972年11月10日 1978年10月23日 在日内瓦修订 1991年3月19日 ┌────┐ │UPOV│ └────┘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日内瓦19912、s=precontent> ┌──────────────────┐ │ UPOV出版物 │ │ NO.221(E) │ ├──────────────────┤ │ISBN 92-805-0332-4│ └──────────────────┘ UPOV 13、991 目录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第二章 缔约方义务总论 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第3条 需要保护的属和种 第4条 国民的待遇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第5条 保护的条件 第6条 新颖性 第7条 奇异性 第8条 均一性 第9条 稳定性第四章 申请授予育种家权利 第10条 提交申请 第11条 优先权 第12条 申请的审查 第13条 临时性保护第五章 育种家权利(品种权) 第14条 品种权适用范围 第15条 品种权的例外 第16条 品种权的终止 4、 第17条 行使品种权的一些限制条件 第18条 管理商业性活动的措施 第19条 品种权期限第六章 品种命名 第20条 品种命名第七章 品种权的无效和取消 第21条 品种权的无效 第22条 品种权的取消第八章 联盟 第23条 成员 第24条 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 第25条 机构 第26条 理事会 第27条 办公室 第28条 语言 第29条 财务第九章 本公约履行;其它协定 第30条 本公约的履行 第31条 受早期条例约束的缔约国与缔约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32条 特殊协定第十章 终止条款 第5、33条 签字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第35条 保留权 第36条 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需出版的资料 第37条 生效、早期条例的终止 第38条 本公约的修正 第39条 退约 第40条 保护现有的权益 第41条 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 第42条 保存人的作用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 为制定本法规,特作以下定义: (i)“本公约”系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目前(1991)的法规; (ii)“1961/1972法规”系1972年11月10日修订的1966、1年12月2日制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iii)“1978年法规”系指1978年10月23日制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法规; (iv)“育种家”系指 --培育或发现和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 --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 --上述第一个人或第二个人的继承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v)“育种家的权利”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家提供的权利; (vi)“品种”系指已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的一个植物分类,不论授予育种家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分类可以是: --通过某一7、特定的基因或基因型组合的特征的表达来下定义; --由于表示至少一种所说的特性,因而不同于任何其它植物分类; --经过繁殖后其适应性未变,被认为是一个分类单元; (vii)“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 (viii)“领土”对于缔约方来讲,当缔约方是一个国家时,则指那个国家的领土,当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时,则为适用于该政府间组织制定的协议的领域; (ix)“权力”系指第30款(1)(ii)所涉及的权力; (x)“联盟”系指根据1961年法规成立并和本公约中在1972年法规1978年8、法规和本法规继续提及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 (xi)“联盟成员”系指1961/1972法规或1978年的法规的缔约国家或缔约方。 第二章 缔约方义务总论 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每个缔约方应授予和保护育种家的权利。 第3条 需要保护的属和种 (1)[已是联盟成员的国家]受1961/1972年的法规或1978年的法规约束的各缔约方应
2、s=precontent> ┌──────────────────┐ │ UPOV出版物 │ │ NO.221(E) │ ├──────────────────┤ │ISBN 92-805-0332-4│ └──────────────────┘ UPOV 1
3、991 目录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第二章 缔约方义务总论 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第3条 需要保护的属和种 第4条 国民的待遇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第5条 保护的条件 第6条 新颖性 第7条 奇异性 第8条 均一性 第9条 稳定性第四章 申请授予育种家权利 第10条 提交申请 第11条 优先权 第12条 申请的审查 第13条 临时性保护第五章 育种家权利(品种权) 第14条 品种权适用范围 第15条 品种权的例外 第16条 品种权的终止
4、 第17条 行使品种权的一些限制条件 第18条 管理商业性活动的措施 第19条 品种权期限第六章 品种命名 第20条 品种命名第七章 品种权的无效和取消 第21条 品种权的无效 第22条 品种权的取消第八章 联盟 第23条 成员 第24条 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 第25条 机构 第26条 理事会 第27条 办公室 第28条 语言 第29条 财务第九章 本公约履行;其它协定 第30条 本公约的履行 第31条 受早期条例约束的缔约国与缔约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32条 特殊协定第十章 终止条款 第
5、33条 签字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第35条 保留权 第36条 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需出版的资料 第37条 生效、早期条例的终止 第38条 本公约的修正 第39条 退约 第40条 保护现有的权益 第41条 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 第42条 保存人的作用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 为制定本法规,特作以下定义: (i)“本公约”系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目前(1991)的法规; (ii)“1961/1972法规”系1972年11月10日修订的196
6、1年12月2日制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iii)“1978年法规”系指1978年10月23日制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法规; (iv)“育种家”系指 --培育或发现和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 --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 --上述第一个人或第二个人的继承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v)“育种家的权利”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家提供的权利; (vi)“品种”系指已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的一个植物分类,不论授予育种家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分类可以是: --通过某一
7、特定的基因或基因型组合的特征的表达来下定义; --由于表示至少一种所说的特性,因而不同于任何其它植物分类; --经过繁殖后其适应性未变,被认为是一个分类单元; (vii)“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 (viii)“领土”对于缔约方来讲,当缔约方是一个国家时,则指那个国家的领土,当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时,则为适用于该政府间组织制定的协议的领域; (ix)“权力”系指第30款(1)(ii)所涉及的权力; (x)“联盟”系指根据1961年法规成立并和本公约中在1972年法规1978年
8、法规和本法规继续提及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 (xi)“联盟成员”系指1961/1972法规或1978年的法规的缔约国家或缔约方。 第二章 缔约方义务总论 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每个缔约方应授予和保护育种家的权利。 第3条 需要保护的属和种 (1)[已是联盟成员的国家]受1961/1972年的法规或1978年的法规约束的各缔约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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