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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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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改革蚕会硏魁艮告书游荡问题(论题二十三)香港法律改苹瞬谨提交游荡问题硏究报告书,本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律政司马富善议员>CMG>JP首席按察司杨铁梁爵士法律草拟专员区敬德先生>OBE,QC,JP赵世彭博士郑正训先生,OBE>JP叶锡安先生,JP李柱铭议员>QC>JP陆恭蕙小姐马天敏按察司罗德士先生宋衍礼先生,OBE,JP谭惠珠议员,CBE,JP谭王鸣议员,JP戴逸华教授翁松燃博士1990年6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硏究报告书游荡问X目录页第1章工作大网1硏究范围1小组委员会成员1工作方法2第2章有关的法律3现行有关游荡的
2、立法及其前身3有关立法的通过及通过原因4制定第160(1)条以前的法律4第3章香港游荡法律释义6对现行法例的批评6“公众地方”的含意6指引性的判例——SHAMChuen一案6“游荡”的含意7有关法律的详细应用范围——(i)甚麽时候应用8构成溺罪的情况8有关法律的详细应用范围——(ii)向可能阂被告的9人问话警诫词10第160(2)及(3)条11第4章对有关法律的批评12历史背景12第160(1)条是要防止何种罪行?13对有关法律的批评13没有受害人的罪行14滥用有关法律14当値律师计划14总部通令1987年第4号(第一部)1
3、4关于非法拘禁的民事诉讼14缄默权15第160条的效用16第5章诰询工作17电话调查17缄默权18游荡情况19结论19向裁判司署进行的调查20结论20有选择地执行游荡法律20划一惩治统计制度21结论21皇家香港警处对1984年及1987年被裁定犯濟罪人21士进行的调查结论221981-1987年向皇家香^^^举报的游荡案件23第160条第(2)及(3)款23警务处投诉警察课23有关团体24区议会24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24其他觑24第6章其他司法区25英国的经验25这项英国罪行的问题26可疑人物”控罪白樂止27••其僦择29英
4、国的统计资料30西澳大粧30纽西兰3032第7章各种改革途径保齣!行游荡法律32保留第160条,但修订第(1)款32初步夬定要有一条游荡法律33可援用藻法律的情况“应予拘捕的罪行”33三项被删去的罪行34第二次握35免使自正其罪的特权36由裁人员执行37罚款37国际条约责任3738第8章委员会建议委员会结论38小组委员会少数成员的意见38原则上的反对38滥用有关法律39现成的替代39委员会建议44第9章少数委员的意见45附件1政务总署社区资讯科就游荡法律进行的调査47报告附件21984年及1987年游荡定罪者调査(由皇家香港
5、84警务处警务处统计师编纂)附件3附件4附件5对游荡法律发表意见的区议会、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机构名单小组委员会建议——警方提出宜由游荡罪涵盖91的罪项小组委员会建议一-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93行条例第160(1)条>连同修订建议的分析第1章工作大纲硏究范围1.11987年11月17日,首席按察司与律政兔脸同行政局戶赋予的权力,提交下列问题予法律改革委员会硏究:“《刑事罪篦例》第160条所载游荡罪的法律应否修订,如应修订,又应怎样修改。”小组委员会成员1.2法律改革委会于1987年12月15日的会议上,委出了一个由谭丑鸟
6、议员出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负责就该项法律现时的情况进行探讨和硏究及提供意见,并向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改革建议。小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谭王鸣议员(主席)香港青輛会总干事法律改革委会委员何伯法官(副主席)高等法院法官葛励修先生南7成裁判司署首席裁判司戴启思先生律政署副首臓察官李思行先生李思行、周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泉先生(直至1988年12月)皇家香港警处助理处长罗雪梅女士律师会法律辅导计划法庭联络主任李恩泌先生校长区议员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主席黄克明先生人律帀黄灿光先生助理豁处长麦绍伟先生律政署像检察官(W)费百德先生律政署飯检
7、察官(W)工作方法1.1小组委员会认为有责任征询各有关人士及机构的意见。为此,力组委员会订出了一系列全面性的诰询工作,包括去信本港有关团体,征求意见、去信海外某些司法区、在四间选定的裁判司署进行为期四个月有关游荡罪的硏究、向区议会及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成员讲解,以及于1988年8月8日-12日,在政务总署协助下,向市民作电话调查。对小组委员会的谄询曾作回应的个人及团体名称已详载于附件3。畛总署的调查报告见附件1。1.2小组委员会举行过二十次会议来硏究这问题,而法律改革委员会亦于1990年2月、3月及5月的第74、75及77次会
8、议中讨论小组委员会的报告书。第2章有关的法律2.1法律改革委会负责检讨《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所载的游荡法律。专业刊物和报章均曾批评这些法律,尤其是过去(和现在)多数检控所依据的第160(1)条】。受扌盼的有多点,包括:这项法律侵犯市民保翁默的权利、给予警务人员滥用职权的机会、即时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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