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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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研究作者:陈婉玲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00)01—0041—06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韩国经济发展产牛了重人彩响,韩国政府在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援助的同吋,不得不接受其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其经济管理措施、整顿经济秩序。其中,韩国政府对企业集团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即构成其重要内容。从肖时的情况來看,韩国企业集团对国家经济形成的重人危害是利用独占地位和集屮的经济力限制丸争,致使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受到破坏,市场配给资源的机能不能实现,其结果加剧了经济力向财

2、阀集屮和垄断构造发展。因此,韩国在企业所冇与支配构造下不可避免地要强化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韩国规制企业集团的代表性法律是《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以下称《限制垄断法》)和《商法典》[2]。《限制垄断法》负责调整企业集团整体,并保证其与市场关系协调发展;《商法典》通过限制母子公司间相互保有股份来调整具体企业间的关系。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查法》[3](以下简称《外部监查法》)通过调整企业集团财务诸表、从会计角度规范企业集团;《银行法》等其他十几种法律也对企业集团作了相应的规定。一韩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的対象及范围企业集团是企

3、业结合的一种形式,企业结合的代表性手段是股份或资产的取得、企业管理人员的兼任、营业让与和新公司的设立等。以市场效果为基准,企业结合可划分为水平结合、垂直结合和混合结合。韩国《限制垄断法》关于企业集团,只禁止可能限制竞争的水平结合和垂直结合,而不禁止混合结合。而且,《限制垄断法》由于仅以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或者一定范围的系列公司以及通过特殊关系人实现的企业结合为调整対象,不适用于在企业集团内部以人、财°、物的连结等方法而形成的一企业对他企业的事实上的支配(即具有实质性支配的企业结合)。从总体上看,韩国将企业集团区别为对企业集团整体的规

4、制和个别企业的规制,前者以资产规模前三十名的大规模企业集团为对象,后者以具有支配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为调整对彖。1、企业集团与大规模企业集团在韩国,企业集团是指除无表决权股外,同一•人单独或具亲属直接所有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30%以上的最大出资人,或者通过任免管理人员实际上支配该公司事业的组织。所谓同一人既包括公司,自然人,也包括不具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限制垄断法》以前一营业年度的资产总额为基准,把第1位至第30位的企业集团指定为人规模企业集团。关于大规模企业集团的指定,韩国《限制垄断法》规定:金融保险公司以资本总额或资本金中大

5、额资金为标准,新设立公司以指定汇入资本金额为标准,但下列情形的公司除外:(1)只经营金融保险业的企业集团及以金融保险公司为支配公司的企业集团;(2)政府投资机关及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公共法人为支配机关的企业集团;(3)开始申请清理公司手续、所属公司资产总额合计超过企业集团全部资产总额50%以上的企业集团。2、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韩国《商法典》以相互持有相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40%这一形式性控股比率为标准来定义母了公司(同法342—2—1)。但在理论上,一公司通过其他公司资木参加(持有股份或限额)或者通过契约派谴经营管理者进行支配时,前

6、者称为支配公司或母公司,后者为从属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构成母子公司关系并不一定是形式上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是实质上具有支配性的从属关系。韩国《限制垄断法》也应当将这种具冇实质的、支配性的从属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控股公司一般是指通过持冇其他公司的股份,以取得该公司实质性支配权为ri的的公司。因此,控股公司是母子公司,受控股公司是子公司。韩国《限制垄断法》把控股公司定义为:“以占有股份(自己的限额部分)來支配国内其他公司事业为主要事业内容的公司”,其要件是拥有子公司股份价值总额必须在该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同法2—1—2)。因此,

7、控股公司的认定必须是该公司与了公司形成《限制垄断法》上的企业集团。韩国根据控股公司是否从事H己的本业而区别为两种:一种为只以支配其他公司为目的的纯粹控股公司;另一种是直接经营本业的事业控股公司。《限制垄断法》只调整纯粹控股公司。韩国对于控股公司在法律上的组织形式没有限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均能成为控股公司。二韩国金业集团法律规制的内容韩国政府为了防止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机能,对企业集团、特别是人规模企业集团控制极英严格。首先,禁止相互出资。相互出资是通过架空资木进行系列扩张和集中经济力的主要手段,且可能

8、作为逃避法律对企业联合的限制和回避国家税收义务的手段加以使用。因此韩国《限制垄断法》禁止大规模企业集团内部相互出资。但下列情况例外:(1)公司合并或全面转让营业;(2)相当于实行担保权及偿还物。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自取得或持有该股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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