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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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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博览2017,33,204有企业集团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导出/参考文献关注分享收藏打印关键词:M有企业;集团控制权;法律规制;作者简介:崔佳(1993-),女,汉族,内蒙古呼伦W尔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宄生在读,研宄方向:民商法。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负担一直比较大,过重的财务负担影响丫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的国有企业“债务分离”、债权转股权的实践越来越多。一、国有企业多元化股权结构的构建模式(一)国有企业债转股国企的债转股实质上是国家推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同时解决国企方面形成的
2、不良贷款问题的重耍措施。我们要使债转股成为国有企业构建多元化股权模式的助推器,应做到以下两点:1.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A前我国企业债转股的过程屮最主要的参与者。但是A前法律规定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地位并不完全承认。因此,我们需要做到:第一,在立法方面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第二,对于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也要体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与约束。2.完善债权转股权的外部环境国有企业顺利进行债转股,还需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入手,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明确政府在国企债转股中的引导地位,但这并不
3、代表国企干预债转股,债转股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的。其次,必须明确债转股的过程中,法律的指导和权威,注重依法实施债转股,工商行政等监管部门,需要对债转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iL对违法违规操作依法处罚。(二)国有股权转让的风险国有股权对外转让也可视为一种产权交易,在交易的过程屮,“定价”是最容易引发争议之处,定价过低使得国有资产流失,定价过高又增加了引入其他资木的难度。国有股权的最终所有者还是广大的公民,这些所有者们根木无法参与到直接的交易过程中,这时就需要代理人去操作。由于公民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很容易利用自己的岗位优势在交易屮
4、损害公民的利益,这也是道徳风险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上述风险,笔者将提出以下儿点建议:1.增强信息披露制度,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股权的定价往往是交易双方己达成合意后才公开的,涉及到的利益相关人较多,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不透明都可能引发股权价值低估的问题,因此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评估工作透明化,避免内部人交易。2.明确产权,我WW家性质和法律明确规定,W有企业属于全体人民,所以在国有股权定价的过程中,要加强社会群众的介入,此时作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人大可以积极行使其权力,比如立法权、监督权,为股权评估定价制定合理规范,再比如质询权,
5、对国有股权对外转让过程屮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相关部门作具体说明。二、国有出资人代表制度的构建国企中的国有出资人代表,身上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其能否积极履行其职能关系到国有股目的能否实现。目前的理论界过多的探讨国有股代表人的私法属性,但是国企屮的出资人代表实际上代表的全民的利益,其身负很多义务,不作为或消极的履行义务可以构成渎职。(一)对于国有股代表人来说,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的私法属性和其实质上的公法属性产生了不少矛盾,具体如下1.选任机制行政色彩严重国有出资人代表实际上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因此它的委派或选任带有行政色彩。由于国有大中型企
6、业仍享有实质性的行政级别,企业领异人仍按党政领异管理实行上级党委任免制,强化了行政选任。1.激励权行使主体错位在激励权的方面,W有出资人代表和W有出资人机构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国有出资人代表有着明显的优势,国有出资人代表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将木应属于国有出资人机构的激励权潜在让渡于其企业中的代表,形成了激励主体的错位。(二)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去完善国有出资人代表制度1.划分选任权限在选任权限方面,要划分国有出资人机构和上级党委部门的权限,二者各有其责,国有出资人机构具有选任权,同时党委部门也要对国有出资人机构决定的人选进行把关,在
7、这个过程屮,还要注意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对于犯罪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追宄其刑事责任,从而取代降级处理。2.完善激励制度对于国资委来说,其应掌握激励权,保持其主动地位。国资委在激励工作中切忌“单打独斗”,要重视企业职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激励方式上,国有出资人代表实际上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不能和聘用高管同等对待,行政上的激励更适合国有出资人代表,如职务晋升。激励的同吋也不能忽视监督,对于W有出资人代表的激励也应该获得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认可,保证激励制度的公平。三、少数股东及子公司的自我保护国有集团母子公司治理问题上,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子
8、公司的利益受到集团控股股东的侵犯,为了保护子公司广大利益相关者利益免受侵犯,可以在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加以改进。股东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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