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家豁免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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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国家豁免制度的发展摘耍: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逐渐增多,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个涉及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古老课题也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本文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为视角,对国家豁免问题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引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相关问题研究及中国的选择、结论。关键词:豁免,国家财产,管辖,公约一、国家及英财产豁免的一般问题传统的理论冇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废除豁免理论

2、和平等豁免理论。前两种理论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和支持,而后两种理论尚限于理论上的探讨。1・绝对豁免理论绝对豁免理论主张:一个国家,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为、财产用于什么目的都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己放•弃豁免。在19世纪以前,由于国家的职能主要在于维持公共秩序,国家行为是与主权行为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即使从事商务活动,亦是和主权有密切关联的活动。在此情况下,国家很少进入私人的领域进行活动,于是就对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都给予豁免。这种主张在美国1812年“交易号案”判决中可见一斑。这个案例作为支持绝对豁免观点的经典案例长期被引用。因此,有的

3、学者说「'这种管辖豁免原先还是绝对的,即一个国家不管它的主权活动的性质如何,它都可以要求管辖豁免”。“绝对豁免论”以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为其合理性的依据,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其理论的基石对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财产不受外国侵犯具有深远的意义,坚持国家之间绝对的平等和绝对的豁免是有英理论渊源和实践需要的。2•限制豁免理论到了19世纪末,由于国家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常发生。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非主权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

4、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了豁免。限制豁免论的理论根据是来源于民法屮的公平、平等原则。在对外民商事活动中,国家作为当事人一方应与当事人的另一方(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国家在这种活动享有管辖豁免,势必造成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使当事入的另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影响双方进行正常的贸易活动。面对变化,各国当然坚持国家豁免的主权平等依据,但是为了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冇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作出一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因而,如果还固守“绝对豁免论”,恐怕是不合时宜的。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5、后限制豁免理论在欧洲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国营公司从事对外商业活动,西方国家加快实施限制豁免的步伐,限制豁免理论得到长足的发展。国家豁免的根据是主权,当在主权至上的情况下,国家的行为就享冇不可剥夺的豁免权。这样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当国家从事主权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当国家从事的是非主权行为时,就不享有豁免权,这也是限制豁免主义的基本观点。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我国法治的影响《公约》对于国际法层面的法治和国内法层面的法治都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国际

6、法治与国内法治是紧密相连的。2004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必将对各国的国内法和法院实践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积极参与了2004年国家豁免公约的谈判,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法律意见,推动了《公约》的最终通过,我国还于2005年9月14bl签署了《公约》,上述这些行动和措施对推动国际法治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如何善用《公约》的规定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需进一步努力。由于篇幅有限,这里仅简要讨论关于制定我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的问题。尽管2004年国家豁免公约还没有生效,我国也并没有法律义务制定实施《公约》规定的国内法,

7、但按照公约规定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的问题既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应尽早参照公约的规定制定我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给我国的法院提供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诉讼的法律依据,也给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公约所规定在与他国进行商业交易时进行诉讼的法律保护。2005年10月25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以下简称2005年“外国中央银行豁免法”)。该法一共只有四条规定,第四条是对实施日期的规定(自公约之日起实施),其他三条分别

8、规定了豁免的给予、外国屮央银行财产的定义以及对等原则。我国在2001年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评论意见中指出,中国政府认为,对于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制定的国际规则,应该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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