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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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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 破产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第二节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一节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2、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
2、)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1、概念: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模式:(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当事人得以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决定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事由。第二节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
3、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意见》第二章破产程序法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申请人含义: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的受理
4、,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效力概念效力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其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使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中断债权诉讼时效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不必申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破产法》第48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5、金,不必申报。我国《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采纳了法院酌定主义。申报期限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一)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二)个别清偿无效(三)对管理人为给付1、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人应当向管理人为给付2、给付义务人错误给付的法律效果(四)待履行合同的处理1、在破产情况下,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实际上是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2、管理人的选择权3、合同相对方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1)相对人的催告权(2)相对人的担保要求权(五)民事保全
6、措施的解除和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六)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七)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券;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
7、行使的其他职权。五、破产重整与和解1、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度,在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一)重整2、重整申请主体(第70条)(1)债务人(2)债权人(3)出资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3、重整申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第2条)(1)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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