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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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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破产申请和受理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四、债权人会议五、重整程序六、和解程序七、破产清算八、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破产(一)概念1、定义;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我
2、国破产立法概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4)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与规章。(5)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此外,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中也有对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四)、
3、破产法律关系的构成(1)破产关系的主体1、债权人,有权请求他方以破产财产清偿债权的主体2、债务人,有义务以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主体(2)破产关系的内容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破产关系的客体破产财产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4、的企业法人,与旧破产法体系下的整体适用范围相同。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市场经济之调整需要。(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
5、序的法律事实。(二)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涉及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两个概念,存在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地提出是指破产申请人
6、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见表示。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书面形式(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又称为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审查形式审查5日内通知债务人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决定7日内(三)法律效力1、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2、管理人的责任(四)破产案件的管辖权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债务人所在地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7、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移送管辖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二)债权确认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
8、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编入债权表,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管理人进行实质审查后对各项债权的认定结果,如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应附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后,供核查使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概念及范围(1)定义;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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