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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两种含义:经济学:个人或企业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法学的:把适用个人或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称为破产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念指调整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法院及其他参加人之间就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于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7年6月1日废止。(介绍特点与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企
2、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介绍其特征和适用范围)破产法概述破产原因(破产界线)《企业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民事诉讼法》: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破产受理管辖:债
3、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制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管理人制度产生: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
4、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前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或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应注意有法律直接规定为无效和由法院予以撤销情形的不同)注意:取回权和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权申报可申报的债权(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期限由法院确定在期限内未申报的后果(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以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此产生的费用有其自行承担。)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权人会议议事机构第一次召开的召集和时间由人
5、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召集和时间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权:一般都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对全部议题没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对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除外。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委员
6、会:组成职权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事项重整与和解是一种再生制度。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程序申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成为申请人。重整与和解重整程序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经营管理:管理人负责或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负责法律效果:在此期
7、间,担保权一般应暂停行使。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并设定担保。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重整期间的终止:三种情形重整与和解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制定人:有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制作制定时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否则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计划的批准:*债权分组:共四组或六组*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
8、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与和解计划的执行: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被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与和解和解申请人:债务人适用范围:更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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