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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笔记摘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
2、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支持;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
3、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法院
4、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支持;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1、没有物
5、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重整程序中连表决权都没有,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没有意义;3、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破产申请的撤回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债务
6、人申请破产1、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
7、的,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资料的,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
8、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上诉1、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驳回申请: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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