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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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企业破产法2006.8.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于07.6.1实施的新《破产法》,“破产法是确立市场经济基础的1个关键性法律”。新《破产法》比较成熟。它与86年通过的[《破产法》(试行)]相比,主要“新”在以下5个方面。一、适用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二、破产原因:由3元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改为2元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破产清算组的组成:由行政方式改为市场方式,设立管理人制度。四、濒临破产企业的和解整顿,改为重整程序。五、完善了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制度,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市场

2、经济运行主要需要3方面的法律:市场的进入方面,如:公司法、企业法;市场的交易方面,如:市场竞争法、合同法等;市场的退出方面,破产法—为了建立1种退出机制(即: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新破产法是为了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1部好的破产法,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十分混乱;当企业遇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危机时,就很可能会采取非市场方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一种特殊的由法院主持的公平的偿债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

3、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义还包括避免企业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重整方面的法律规范。1、适用范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它是集实体与程序二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它是一部涉及面很广的法律。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1、破产界限: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法律标准,又称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不能清偿(3点)2、破产障碍亦称不予以宣告破产的例外

4、事项。在我国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a、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b、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3、破产申请的提出(1)提出人:债权人、债务人、负清算责任的人均可 (2)在何地提出: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破产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权。4、破产申请的受理(1)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进行审查,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

5、效力7点(P)。(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应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法院应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5)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规定第1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4)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分别登记。(债权申报P:法定申报期限、延展申报期限)(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

6、事务的人。其产生法院指定;其报酬由法院确定。组成:他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律师(会计师、破产清理)事务所、中介.管理人职责:1)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印章、文书…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3)对外代表债务人;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5)其他职责。(P)(二)债权人会议与重整、和解1、债权人会议(第1次由法院召集,以后管理人、债权人委员..破产债权人的权利:1)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2)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3)参加破产财产分配。(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其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

7、关破产事宜,表达其意志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a、核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b、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其费用和报酬;c、监督管理人;d、选任、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e、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f、通过重整计划;g、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h、通过和解协议;I、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j、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k、其他职权。(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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