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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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2011年的分值为12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考生应重点关注。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7分1题1

2、2分合计6题7.5分4题10.5分1题12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第六章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55第一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P228)1.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

3、《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2.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

4、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二、破产原因(P23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2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进行了重大调整。551.破产原因【《破产法司法解

5、释(一)》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解释1】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

6、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解释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解释3】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不能清偿”的界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

7、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55【解释】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将破产法理论上的“不能清偿”解释为“停止支付”,这是考虑到我国立法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不违背破产法适用原则的情况下做出的变通规定,以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解决其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与清偿能力特别是涉及信用、能力的清偿因素是否丧失,合理确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弥补立法未规定停止支付概念造成的调整空缺。3.【《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资不抵债”的界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

8、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4.【《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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