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俊峰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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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倪俊峰案情分析案件疑点一、木案据以定菲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木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冇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巫伪证,虚假伪证得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决采信,已直接影响公正宙判和审判质量。四、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立。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

2、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屈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捕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现有判决对该情节事实没有杳清,系为逃离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五、木案城管执法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牛:,负冇重大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责任。原审没冇考虑明显不当。六、木案没冇证据证明夏俊峰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七、

3、夏俊峰冇明显口首情节,到案后即承认基本行为事实没冇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小贩夏俊峰该不该被判死刑此案的焦点一直都是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儿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夏俊峰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屮,认定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夏俊峰

4、的妻子张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更为用诡的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屮华人民共利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Z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

5、不便的;(三)其证言対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其他原因的”貌似给了这些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但是,这个案了的判决关于一个人的生命,更是一个受到瞩L!的重大案件,所有证人都不出庭作证实在说不过去。经过了当庭质证,这些证人的证词才能算“经得起推敲”,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算得上公平和正义。显然,这不符合正义的要求。那么,即使我们尊重法庭认定的事实,夏俊峰是“故意杀人”,不属于“止当防卫”,这个判决的量刑又合理吗?恐怕值得商榷。事实上,近年來,少杀、慎杀是人势所趋。“

6、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要杀的都是罪大恶极的,所谓罪大,指的是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谓恶极,指的是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在2006年的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中,判决书说,“其(崔英杰)行为U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町不立即执行。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考这个判罚,夏俊峰行为也许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但是到底属不属于“罪大恶极”,就该斩立决呢?恐怕不

7、是。大概有11条能够影响死刑量刑的司法“潜规则”,其中有一条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自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即使夏俊峰没有被殴打,但是在判决书中也认定,“在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后,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而在双方的拉扯中,夏俊峰的身上形成了伤痕。所以,被害人-方显然对孑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判“斩立决”量刑太重。如今,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好在2007年开始,死刑核准权被收归最髙

8、法,每年大概冇10%的死刑核准会通不过,夏俊峰得到重判述冇一丝希望。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的三位法官会组成合议庭,分别查阅卷宗并提审被告人。在以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有过一些因为程序或证据出现失误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这个标准,夏俊峰案没有一•个证人当庭作证,当然是法院程序和证据上的失误;即使不认定一审、二审程序有•误,夏俊峰案的量刑情节也该得到考虑。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T问题的观定》规定,“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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