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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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商法学第四版范健王建文著法律出版社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商”的概念语词学上的“商”社会学和经济学上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二、商法的概念商法: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商法: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将商行为替换为经营行为,并且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任何限制,即意味着凡法律未禁止从事经营行为的法律主体均可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各国商法定义有所差别三、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

2、现形式。1.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五、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1.企业法定原则:一般称为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法对于企业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企业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企业。这样,关于企业之创设或变更

3、,本质上仅具有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法律可能性。包括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2.企业维持原则: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3.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交易简便、短期有效、定型化交易规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法律应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当事人能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保护交易相对人基于外观信息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等,前者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和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后者是指亦称外观法理、外

4、观优越,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事项的信息的外观为判断标准,从而保护交易相对人基于外观信息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六、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即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因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关系、尤其社会经济关系的丰富而不断变化与发展。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虽然形式上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没有在立法上明确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商事部

5、门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基于商事法律关系,基于商法独特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系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商法的体系不尽相同。1.商法体系的结构民商分立国家的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商身份法则包括商人的概念和种类;商人资格之取得;商人名称;商人财产管理;商人权利之委托;商人的特殊形式。商行为法主要涉及到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进入20世纪之后,尤其在20世纪下半叶后,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从商法规范的内容角度来

6、说,可认为现代商法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与商事监管法。鉴于商事组织法与商事监管法实际上都是围绕商主体的内部组织的相关规范,本书将其融合于同一范畴之中,称之为商主体法。基于此,商法体系就主要包括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在民商合一国家,由于形式商法的缺失,没有商人与商行为的特别界定,因而没有所谓身份法与商行为法的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可以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体系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2.中国的商法体系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1)商主体制度;(2)商

7、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证券制度(5)破产制度;(6)票据制度;(7)保险制度。二、商法的渊源1.商法的渊源概述商法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商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商法渊源是对商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交易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并非惟一来源与依据。民法渊源也属于商法的一般性与补充性法律渊源。2.我国商法的渊源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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