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

ID:43496910

大小:1.03 MB

页数:56页

时间:2019-10-08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_第1页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_第2页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_第3页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_第4页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_第5页
资源描述: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50160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姓名江伊学科、专业民商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韩强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25日1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摘要)专业:民商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作者姓名:江伊指导教师:韩强教授本文着眼于以夫妻财产协议产生的物债效力问题所引发的调整婚姻家庭内部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法与调整交易市场中一般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之间衔接适用的对立冲突。目

2、前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条文设置简约且模糊,不仅在立法上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有所歧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亦造成更大的适用困难,以至于出现关于夫妻财产协议效力三种不同审判观点,通过分析可知其审判观点有所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认定有所不同,其次对于物权法介入婚姻法领域的价值利益衡量的认识有所差异。因此,在明晰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果之前,首先需要对其性质作一个正确的理解与定性。探讨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首先需要明晰夫妻财产协议的理论基础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在承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制的前提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应当采取区别于选择式约定财产制

3、的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因为相较而言,独创式约定财产制更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且,事实上采取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中部分共有、部分分别所有这种模式的夫妻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亦难以实现,且该等约定实际涵盖了生活中各种具体财产的约定形式,若僵硬的仅采取选择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则不免让现行法律沦为具文。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进行讨论,认为其具有配置婚姻利益之特有功能,因其特殊性区别于合同法中的合伙关系以及物权法中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得出一般的财产法不能全然满足对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权益1进行公平分配的需要,以夫妻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须从一般财

4、产法中剥离出来进而成为婚姻家庭法所特有的调整规则这一结论。因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本文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性质应为身份行为之从契约,盖因为该种观点不仅体现了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必要前提,亦满足协议关于财产权属变动的实质内容。此外,本文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关于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合同认定情形的适用困境进行深入讨论,夫妻财产协议旨在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之目的与赠与协议关于一般市场中交易人基于经济考量之目的有所差异,夫妻财产协议不仅仅不是一种单纯的无偿性合同,其蕴含的目的更区别于市场交易主体完全利己主义的理性行为,两者应当在实践中予以区分。而其区分的实益在于是否赋

5、于处分财产之夫妻一方的任意撤销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多关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设立的合理性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夫妻财产关系之特殊性及尊重当事人自由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应当对该条司法解释作严格的限缩解释,即除非夫妻一方做出了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应当原则上推定为夫妻财产协议以此来维护夫妻内部关系稳定性。本文的核心要点在于讨论夫妻财产协议所能产生的物债效力究竟为何。由于其本身具有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行为,自产生对订立契约双方要求其严格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有效拘束力。关键点在于,在此之上是否得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及其法理基础。本文从我国

6、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探析,物权公示原则主要针对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该等物权变动往往因市场交易行为而产生,因此公示原则设立的核心目的乃为了保障交易行为。而夫妻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交易行为。与此相区别的是,市场理性的第三人之间产权交易行为的纯粹理性量化的经济利益考量远高于此,因而以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处分的共同合意所意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公示原则的要求程度没有那么强,也就因此不会对物权公示原则的意旨和效用的实现造成实质性突破。并且,基于物权登记或占有之权利推定效力,夫妻财产协议产生的这种事实上的物权亦可得对抗登记或占有外观上的物权。此外,一旦当所涉的财产变

7、动进入到市场交易中时,因此时已涉及到不特定的市场中交易第三人,物权法自应当主动介入并予以规范调整,夫妻财产协议也就同样不会阻碍物权公示原则就法律行为主体2双方与潜在的市场第三人后续交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这一效用的实现。就此,关于对夫妻财产协议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发生物权变动会有损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这一反对观点便不攻自破。对意思主义模式的批判之处在于该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发生无法全方位的保障潜在的市场交易安全。但是,应当坚持的是意思主义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局限作用仍然不能否认其在婚姻家庭内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涉第三人之情形下,物权法自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

8、而不得过度渗透到婚姻家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