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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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法网上海律师: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原文标题: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的类型化与法律适用——以夫妻财产制协议为主线)  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财产约定作了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和执行不统一。比如有学者和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都属于婚姻法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范围,包括夫妻约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对方、将自己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等,都应当适用婚姻法19条规定。其中不动产赠与,即使没有公证或变更产权登记,也应当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认定夫妻一方已经取得了

2、约定财产的物权,另一方不得任意撤销。而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其物权取得应当适用物权法,只要没有变更产权登记,都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中赠与协议,如果没有公证或变更产权登记,当事人可以任意撤销。  那么,夫妻财产协议到底是适用婚姻法19条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还是应当适用物权法,抑或合同法?解决夫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的出路在哪儿?  笔者认为,走出目前困境的出路在于思维模式的多样化,不能把所有的夫妻财产协议视为相同性质的协议,用单一的思维模式评判一切夫妻财产协议。应当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的不同性质将其类型化,对不同性质的夫妻财产协议,采

3、用不同的判断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夫妻财产协议,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即:1.夫妻财产制协议;2.一般夫妻财产协议;3.夫妻财产赠与协议;4.登记离婚财产协议;5.诉讼离婚财产协议。本文拟以夫妻财产制协议为主线,分析五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协议的具体性质、效力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效力找法网上海律师: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关于选择财产制的约定。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协议,包括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与约定财产制协议。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协议,是特指约定财产制

4、协议。一般认为,财产制协议是关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实际上,法定夫妻财产制也有约定或协议的情形。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有两种形式,即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明示协议,即婚姻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默示协议,即婚姻当事人不另行选择约定财产制,双方默示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心合意。因而,夫妻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明示协议与默示合意,也是夫妻财产制协议的范畴。约定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排除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时,根据法定方式在法定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内选择一种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协议具有物权效力,这是中外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共识。如《德国民法典》第1

5、416条即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史尚宽先生在论述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效力时指出:“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因结婚于配偶及对于其继承人之关系,即发生财产契约之物权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为引起财产契约所定的所有权之变更,不须有法律行为的所有权或权利之移转。”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均认为财产制范围内的财产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无需根据物权法变更产权登记或交付。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归纳为四种,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属于法定财产制,其它三种属于

6、约定财产制。由于夫妻适用不同类型的财产制,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决定夫妻财产的取得范围和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  1、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其婚内财产物权取得或变动方式如下:  第一,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内的物权取得和变动。凡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内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外,无论是夫妻共同取得还是一方取得,也无论是劳动取得还是无偿取得,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即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当然产生夫妻共有效力。找法

7、网上海律师: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  第二,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外的物权取得和变动。对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调整范围以外的财产,若要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则需要履行转让合同,并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取得物权或产生物权效力。如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其赠与协议(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只有赠与财产依法登记或交付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范围效力不及于个人婚前财产,无法通过“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调整,需要独立的物权变动方式才能完成物权变

8、动。  2、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的一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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