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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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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授课安排:共十讲,分十五周成绩: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思考:海商法是什么?海上的贸易法?海上的商法?第一讲海商法概述一、海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上运输关系:(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承拖方——被拖方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救助方——被救助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海牙规则第1条第1款是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海运承运人作的定义,
2、“承运人包括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汉堡规则将承运人定义为单纯指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所有人,即“合同承运人”。而在承运人之外,又另外设立了一个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用了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定义,该法第42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可见,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承运人的根本特征。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
3、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即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人是实际承运人。根据该规定,实际承运人的成立得有两个要件:实际进行货物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二)海商法的特征1.国际性2.公法性3.技术性4.责任限制性5.特殊风险性二、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我国的海商法(一)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海商法2.中世纪海商法3.近代海商法4.现代海商法5.中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一、我国海商法的起草过程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第一稿1985年《海商法(送
4、审稿)》《1989年8月征求意见稿》《1991年3月31日修改稿》《1991年8月8日草案》1992年11月7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二、我国《海商法》的体例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目录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二、我国《海商法》的体例海商法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了更好地配合《海商法》的实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于20
6、00年7月1日实行。标志着我国的海事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诉讼制度。海商法海商法和民法的比较民法1、民事主体法:自然人和法人2、物权法3、债法(1)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责任法(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3)合同之债——合同法15个有名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委托、行纪、居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4、时效制度5、与外国法律冲突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体法之外,还有程序法与之配套——民事诉讼法海商法1、主体法:船舶和船员(但
7、不限于此)2、船舶物权和优先权3、债法:(1)船舶碰撞(侵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侵权产生之损失的计算方法)(2)海难救助(无因管理)(3)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租赁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合同)4、时效5、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也有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实质上就是海民法海商法和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
8、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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