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追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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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追偿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李可)2012.06.136海商法追偿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李可)2012.06.13鹿特丹规则之所以于(时效期)外,另于第六十四条规定(追偿诉讼)(Actionforindemnity),系因被索赔人违反鹿特丹规则所产生的索赔或争议,依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时效期仅为两年,因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旷时费日,其一旦依法向索赔人赔付之后,再准备向应负责之人追偿时,殆都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无法再行起诉追偿,故特设规定,允许其在一定之期间内提起追偿诉讼。举例以言,再运送契约运送人,于赔偿收货人或载货证券持有人有关

2、货物之损害后,以主运送契约托运人身份向主运送契约运送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时,每已经过时效期间,若不另设追偿期间,将丧失其追偿之请求权。又在联营运送(throughcarriage)情形,运送人相互间之求偿关系,亦常会发生此等情事。海商法追偿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李可)2012.06.136一般而言,运送人之求偿请求,必须于自己履行损害责任之后,或者至少必须履行赔偿责任之内容具体的确定后,始发生向第三人之求偿之问题,故海牙威士比规则于第三条第六项之一规定:“如未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法律允许期间,前项规定之一年期间虽已届满,仍得向第三人提起

3、损害赔偿之诉,但允许期间应自提起此种诉讼之人向其索赔之案件业已解決,或在对其本人诉讼中收到送达通知书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三个月”。此项规定,并非课以缔约国新的立法义务,而系依法庭地法,如另有规定其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期间时,虽有同条第六项期间之规定,于该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期间内,仍不的丧失其求偿权。惟此项期间,必须合乎该项但书规定“之要件,固不待言。惟宜注意者,该项但书之规定,系规定求偿诉讼期间之(下限)期间一般而言,“在对其本人诉讼中收到送达通知书),无非系收货人或载货证券持有人,向运送人为裁判上之请求,其日期恒在先,而“提起此种诉

4、讼之人向其索赔之案件业已解决”,诸如运送人向受货人或载货证券持有人赔偿损害之日,则恒在后。于此情形其(不得少于三个月“期間,自以在后(提起此种诉讼人向其索赔案件业已解決)之日起算。海商法追偿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李可)2012.06.136换言之,海牙威士比规则第三条第六项之一规定之期间,自第一个索赔诉讼期间起,或对运送人诉讼送达传票之日以后,不得少于三个月。因此,该项所规定三个月期间是准予提起索赔诉讼最低限,而非最高限。在法国,根据1966年6月18日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运送人对装卸工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在对运送人的诉讼之日或索赔

5、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內,但这三个月亦可在一年时效届满以后开始。一九七八年汉堡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则规定:(对认有赔偿责任人求偿诉讼,于法庭地法许可期间内提起者,虽已逾本条前开各项所定起诉期间仍得为之。但前述法律许可期间,自该提起求偿诉讼之人解决对其索赔要求之日起,或自其收受送达被诉起诉状之日起,不得少于九十日”,其主要系规定运送人或实际运送人对他人求偿之诉讼期间。汉堡规则与海牙威士比规则不同之点,为汉堡规则规定(对认负有赔偿责任人求偿之诉讼)(anactionforindemnitybyapersonheldliablemaybein

6、stituted),而海牙威士比规则则规定(对于第三人求偿之诉讼)(anactionforindemnityagainstathirdperson海商法追偿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李可)2012.06.136maybebrought);以及汉堡规则规定90天,而海牙威士比规则则规定三个月“如此而已,在实质上差异不大。就汉堡规则言,因有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托运人提起诉讼时,亦有其适用,亦即运送人对收货人理赔之后,若赔偿原因系由托运人所致者,自得转向托运人索赔,自有加以明确化必要,故将海牙威士比规则用语(对于第三人求偿诉讼),改为(对

7、认负有赔偿责任人求偿诉讼)。又汉堡规则所谓(求偿诉讼),限于海上货物运送契约当事人开始有其适用,若对于海上运送人以外之承揽业求偿,则无本项适用之余地。鹿特丹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可以在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时效期满后提起追偿诉讼,提起该追偿诉讼的时效期以下列较晚者为准(Anactionforindemnitybyapersonheldliablemaybeinstitutedaftertheexpirationoftheperiodprovidedinarticle62iftheindemnityactionisin

8、stitutedwithinthelaterof):(一)提起程序的管辖地准据法所允许的时效期内海商法追偿诉讼(大连海事大学·李可)2012.06.136(Thetimeallowedbytheapplicablelawinthejuris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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