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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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曾海滨(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概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体制、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形成当今现状的原因,论述了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构想。关键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原因;立法构想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06)09-0041-03  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1〕。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

2、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通过其它不正当行为获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言词证据的取得方式或程序及权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在我国非法言词证据虽然在立法上加以了排除,但是在实践中至今还是一大顽症,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探讨,提出具有操作性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保障人权,减少错案。一、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

3、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79年刑诉法为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是规定了不能非法收集证据,并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是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的条款主要有1998年修订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4、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12月16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8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1

5、月2日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检察院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彻底排除刑讯取得的证据,确保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余地……”〔2〕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应该排除,但是没有对防止非法取证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作出规定。二、形成我国刑

6、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的原因和完善的必要性(一)形成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现状的原因我国至今都未形成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在立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仅限于言词证据。其原因主要有:1、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影响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刑讯逼供”被赋予了合法化,而此观念也是深入人心,即使在今天老百姓还是普遍存在一种观念:犯罪嫌疑人该打!就是部分公安执法人员也存在这种思想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做了坏事会遭到恶报”、“以牙还牙”的观念也是深深地烙在老百姓的心中,虽然“以牙还牙”已经是个贬义词,但那种思想观念还是在老百姓的心中生根、发芽、开花了。传统

7、儒家的礼教思想也起了一定的作用,虽然有些不合时宜的礼教已经被老百姓抛弃,但是“忍、让”至今还在发扬光大之。“忍、让”是一种好的传统思想,但是我们不能说它与当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完全没有关系,它使得在司法人员因非法证据办了错案时更多的老百姓是“忍、让”,而不是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权利。2、体制的影响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靠法官进行,这要求法院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我国法院并没有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各级司法机关之上还有一个政法委员会,负责公、检、法、司的工作,各级法院要服从政法委员会,而公安部门的主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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