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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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摘要: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证据理论��题,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刑事错案频繁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施行中出现了问题,例如。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选择性录音录像问题突出;侦查询问人员“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司法救济渠道不充分等。为有效改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程序上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同时加强对侦查询问程序的监督与救济,侦查询问人员更要严格贯彻“无罪推定”思想,确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取证

2、模式,逐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入,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关键,证据的合法化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化的核心所在。然而,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总是存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任重而道远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11首先,我国宪法对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人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宪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可见我国对严格依法取证及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其次,与宪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拘留、扣押等程序作

3、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规定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区别对待原则,“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即对于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于非法方法搜集的实物证据则裁量排除。最后,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规范。如:“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4、、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类型和范围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有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能力问题。其并不对所有的证据都加以规范限制,主要针对公诉方的证据,判定其是否可以采用并作为审判依据的准人资格问题。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与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最大不同之处在证据法理中,通常把非法证据排除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排除,主要针对言词证据,即法院一经确认为非法证据,法官不得自由量裁,严

5、格排除在法庭之外。二是自由裁量排除,主要针对实物证据,即某一证据被确认为非法证据但其不一定失去证据能力,这时需要法官以善意的态度进行利益权衡,合理衡量,全面考虑,然后再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2.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每个阶段都可对发现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逐层过滤把关,对减少非法证据存在着重大意义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程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规程:(1)启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程序启动有

6、两种方式:一是职权启动,二是申请启动。(2)法庭审查并进行法庭调查。(3)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4)法庭审理后的处理程序4.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1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法庭初步审查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方即被告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且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可。法庭据此决定是否受理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同时,由人民检察院即控诉方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宣读询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

7、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即要求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施行当中出现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发展完善,具有许多进步之处,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多项基本诉讼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继续保留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同时。在其他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辩护律师介入案中的时间提前、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进一步规划,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保障了更多知情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

8、告人的人文关怀。但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如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11在新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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