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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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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文摘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更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平衡则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在众说纷纭的理论观点中究竟应该选择哪些作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理论?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010年5月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我国学术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本就已讨论激烈的状况更加趋近于白热化。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规范取证的相关要求,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并未真正全面的建立。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尤其是“刑讯合法”思想的
2、影响,使得我国本就薄弱无依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更加举步维艰。学术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讨论非常积极。本文通过对我国学者近几年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著作的习读,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与反思。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理论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思想。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人们所能接触到的信息量逐步增大、信息传播速度飞速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是生活节奏的加快,更多的是外来先进思想的冲击,现在人们越来越多的关心
3、自己的人权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人权保障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面对强大的国家侦查权,民众显得如此弱小,国家侦查权在实施过程中极易侵犯人权,所以“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问题成了考察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对个人本位主义的坚持所采取的姿态上的一颗试金石。”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使得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而从源头上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二)程序正义理论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诟病。民众和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关心重点
4、大都是最后的审判结果。正如苏力教授所说:败诉者不会关心你的诉讼程序是怎么走的,他关心的是他输掉了官司。我国理论界关于“程序工具主义”的思想也是由来已久的,但是近几年来学者们已更加倾向于“程序本位主义”。陈瑞华教授认为:法律程序不仅仅具有保障正确结果实现的工具性价值,而且其本身也具有一种独立于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建立在西方已经存在并争论了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于西方确立的法治国家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我国学者采取“拿来主义”的
5、做法。笔者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支持者,并且非常赞同美国克拉克法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哲学理念的解释:如果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这是法律让他自由的。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是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明显较弱,他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因保障犯罪嫌疑人而不惜让可能有罪之人逍遥法外这一无奈之举?纽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认为“只因为警察的微笑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剥夺社会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权利,它保护了那些已
6、经被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人。”3尤其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较量之中寻求更适合我国的平衡点至关重要。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研究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的定义一般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以及依法取证的律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收集的“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由检控方所提交的“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
7、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以保障人权。所以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及排除后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共7种类型。但是非法证据的分类则与此大不相同,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分类有
8、不同意见: 1、有学者认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是理论上扩大了的解释,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实质,不是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都是应排除的“非法证据”。因此,广义的“非法证据”可分为三个类型: (1)非法证据指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侵犯被取证人基本权利和重大诉讼权利所获得的证据。具体可以分成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三类。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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