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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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论文摘要 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完美的,其自身的漏洞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促使人们在为刑诉法修正案欢呼之余,不得不冷静下来,再次审视这一规则。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法 申请期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改动条目超过一半以上,并新增加了73条。其中格外引人注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自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我

2、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本次修正案则将该规则正式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一项国家基本司法制度,并日臻完善。word格式论文  然而,无论是早先两高三部的《规定》,还是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未完全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一些漏洞,也未彻底解决该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求为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检察和审判实践提供帮助。  一、程序启动标准问题  刑诉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标准的规定。按照《规

3、定》第6条,辩护方必须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所谓“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是举出其中一项或几项就可以,还是必须全部举出?其内容应详细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未做明确说明。法官在决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启动时,实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司法裁量的统一,必须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束以确定的价值导向。也就是说,在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标准时,法官必须明确一点:是从高还是就低?word格式论文  有人担心,启动标准过低,会导致程序的滥用,在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今天,弊大于利。这

4、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降低程序的启动标准。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降低启动标准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初步建立至今已有两年,综观我国司法实践,总体情况并不乐观,非法证据排除案例寥寥无几豎。江苏盐城中院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试点项目中,九个基层法院六个月间共审结案件1906件,律师参与的案件数为737件,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共14件,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2件,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率为0.84%。申请率如此之低,固然有刑事侦查逐步规范使非法取证比例降低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举步维艰。二是辩护方缺乏滥用程序的动

5、机。被告人谎称存在非法证据,较之确实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证明起来更为困难,而且易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诋毁。被告人没有理由为这种微小利益冒着加重刑罚的风险在法庭上撒谎。对于律师来讲,职业声望与其前途息息相关,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但会引起司法反感,也会给事务所声誉、个人信誉及日常从业带来冲击。所以律师会将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的提出控制在最必要的范围内,一般没有理由煽动被告人滥用程序。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滥用程序的个案,也不是体制原因所造成,而是因个体目的、个体素质等偶发因素导致,可以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培训等方式来约束和引导,而不必通过提高程序启动标准,牺

6、牲部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达到节省个案司法资源的目的。  二、申请期限问题word格式论文  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有人解读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自侦查启动时至判决作出前都可提出;也有人解读为,该条未明确规定申请期限,从法理学角度申请应限定在审前提出,这样既赋予了被告人充分的时间,又不至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还能提高审判效率。  笔者赞成限缩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期限,而不是放宽至自侦查启动时至判决作出前。因为这能够提高司法效率,更有助于打击犯罪。但由于刑诉法第198条规定检察机关拥有

7、申请补充侦查的权利,即便案件进入到了法庭审理阶段,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有可能再次讯问被告人、证人,获取书证、物证。所以如果刚性地将申请的提出限定在审前,被告人将无权对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其实,侦查、举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组成了一根法律意义上的反应链条,侦查为公诉方提供了证据,公诉方的举证则引发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就补充侦查所得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三、排除程序相对独立问题  许多法院都是将其非法证据问题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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