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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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做出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全面,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出发,从多角度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就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渊源证据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与源起(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整体而言,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具有

2、证据能力,要被法院予以排除。狭义的非法秩序排除规则,则是指非法获取的物证之排除,相对的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则以自白规则相调节。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规则,其本身的普适价值已经是不容置疑的真理,在此不多阐述。本人在此持广义的立场对其在我国的确立进行讨论。(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求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非法证据

3、排除规则的渊源,当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基础渊源。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就已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1939年的那多恩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了相当具有特色的“毒树之果”规则,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将受到污染,尽管证据可能具有真实性,可是却会对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司法体系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犹如“毒树之果”,即使味道可口,可是出于对于剧毒之畏惧,不可食用。在本案正式

4、提出“毒树之果”规则之后,一系列的判决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如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法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该案,非法证据排除得以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之中。不过这些判决基本上都是立足于排除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直到1965年的米兰达案中,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才正式形成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也就是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彻底排除了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全。从历史来看,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源还是在于美国历史中对于正当程序本身价值的尊崇,即对于程序正义的尊崇。英美有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

5、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美国的主体是英国移民,他们在给新大陆带来了不同的物质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英国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在英国,早在1215年由失地王约翰所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就已经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被视为正当程序的起源。此后,英国在形成与欧洲大陆截然不同的判例法体系的过程中,正当程序作为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对于政府无限权力的基本限制,不断的得到强化,并且被赋予了正义的价值观念。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是英国在殖民地的征税和打击走私的行为。征税

6、行为没有获得殖民地人民代表的同意(北美殖民地的代表并不能进入英国议会),换而言之,也就是说殖民地人民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就被剥夺了其本身所固有的权益。英国官员以打击走私为名,经常性的闯入民宅,乱搜烂捕,更是极大破坏了刑事正当程序,侵犯了普通殖民地人民的基本权益。正因如此,美国注重程序正义,美国人普遍认为经过正当程序的结果往往也是正当的,对于正当程序的任何破坏都是对于正义的践踏。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正好体现了对于程序的蔑视,从而违背了正义的客观要求,必将导致正义的缺失。更进一步而言,对正当程序的尊崇体现了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法律规则作为社会的底线,如果任其被突破,那么社

7、会必将失去其维系的基础。从美国刑事诉讼构造本身而言,陪审制度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最直接原因。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检察官代表人民对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大陪审团对于检察官的证据进行审查。小陪审团对于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裁决,法官则超然于各方,拥有控制法庭秩序以及量刑的权利。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责任极其重大,陪审员认识案件只能通过证据,但是陪审员却都只是普通的百姓,并不精通于法律,为了避免他们被不真实的或者是无关的证据所影响,美国法律系统付出巨大的努力构建了复杂的证据规则,比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其中的一个有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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