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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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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宋元时期的法制重点和难点第一节两宋重要立法概况第二节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第三节宋代的司法制度第四节元朝的立法概况第五节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思考题小结杯酒释兵权:最大的成功换回最大的噩梦第一次释兵权:建隆二年(961),释禁卫军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张令铎兵权。第二次释兵权:开宝二年(969)释方镇节度使兵权。成功:不杀后周旧臣;简单办法处理复杂大政;解除臣下权力威胁;消除藩镇隐患;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国内稳定。噩梦:岁币构成强大负担;大宋君臣都以不生事为最高原则,苟且偷安,贪图享乐;缺乏理想;边患难除。北宋形势图南宋形势图重点和难点重点:宋
2、代在法律形式、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宋代法制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方面的发展变化;元朝立法概况和法制特点难点:宋代经济立法的情况,元朝法制的特点第一节两宋重要立法概况一、《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颁布:宋太祖赵匡胤时间:建隆四年(963年)格式: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起请(亦称“参详”)——《宋刑统》修订者对于具体规定的意见,因要上报皇帝审查,故名。共32条。起修正或补充其他内容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特点:篇目、
3、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一模一样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中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律典二、编敕敕,宋时亦称“宣敕”。宋时“编敕”既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也指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真宗时仿《宋刑统》制成《咸平编敕》,内容均为刑事规条,完成编敕的刑法化。神宗时规定以敕代律,从而改变隋唐“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敕、令、格、式”的新体系。三、编例例——判例编例——将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案例集。南宋时判例地位上升,编例频繁,有取代敕的气象。一、重典惩治盗贼《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4、)《重法地法》(仁宗,1067年)《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993年,四川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第二节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二、刑罚制度的变化1、确立“折杖法”——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制度笞刑----臀杖(10----7)杖刑----臀杖(20--13)徒刑----脊杖(20--13)流刑----脊杖(20--17)注:折杖法不适于反逆、强盗等重罪2、广泛实施刺配刑刺:刺字配:配役、配军特点:一罪三刑(脊杖、刺、配)适用:初为死刑宽免、强盗、窃盗、累犯等罪,后逐步扩大3、增加法定死刑“决重杖一
5、顿处死”——始见于唐德宗将凌迟确为法定刑种(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死刑分为陵迟、处斩、处绞三等三、经济立法的发展1、背景:——社会经济发展,商业经济进步,封建生产关系得到某种程度的调整,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租佃关系发达)——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减弱,更加注重对农民的间接剥削(专卖制度的盛行)2、内容(1)加强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宋代土地制度特点:——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手续:——订立契约,缴纳契税(红契、赤契)(2)正式确认典当制度典当----活卖卖---绝卖《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出典者必为家长,承典者须
6、是钱主或其亲信——典买双方订立契约,缴纳契税——典卖顺序:先亲属,次四邻,再他人(3)确认租佃契约制度宋代户籍的划分:主户、客户仁宗以后佃户可以自由退佃(4)专卖制度的盛行——食盐专卖法(榷盐)官般法:宋初实行的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卖的制度(般—搬运)。折中法:由向边郡输送粮草(“入中”)的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交引”)盐钞法:由向边郡“入中”现钱的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盐钞、交钞)。引法:由在京师缴纳现钱的盐商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酒类专卖法(榷酤)官买法: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买扑法:由私人出价承包官营酒坊以取得酿造发卖之权的制度。隔
7、槽法(隔酿法):百姓自备谷物租用官府设备(隔槽)酿酒出卖的制度。——茶叶专卖法(榷茶)官买官卖交引法:由购买交引的茶商专卖茶叶的制度贴射法: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直接向园户(茶农专立户籍)购茶贩卖的制度。茶引法:茶商缴纳茶税后承办茶叶专卖的制度交子完全具备商标全部特征的北宋刘家针铺的白兔商标,是我国目前发现的保存最完整的最早的商标。市舶——海外贸易市舶司——海外贸易官吏机构管理制度:——商舶必须从官方指定的同一市舶港口起航和返航——出海前须向官府呈报人员、货物情况,由官府派员登船检查,并请人作保,方可领取出海凭证(“公据”)——不得夹带兵器、铜钱
8、、妇女、奸细、逃犯等(5)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船长(纲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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