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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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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元朝法制蒙古初期世系蒙古的扩张1206铁木真统一蒙古各部称大汗成吉思汗1218—1223成吉思汗第一次西征灭西辽、花剌子模(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叶其领土广阔时期包括今日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伊拉克东部及以色列等地。)1226—1234成吉思汗窝阔台第一次南征灭西夏、金1236—1242拔都二次西征征服中亚、东欧、中欧平原1253—1257蒙哥、忽必烈二次南征灭大理1252—1259旭烈兀三次西征灭阿拉伯帝国(黑衣大食)1259—1279忽必烈三次南征灭南宋1280年,蒙古帝国成立,下辖本部及四汗国蒙古帝国的构成子国君主都城辖区元(
2、大汗)忽必烈大都(今北京)包括原来的西夏、金、宋、大理及蒙古本部察合台汗察合台阿力麻里(今新疆霍城)今新疆西部、中亚南部窝阔台汗海都(窝阔台孙)也迷里(今新疆额敏)今新疆北部、哈萨克东部钦察汗拔都萨来(今俄罗斯阿斯特拉罕)东欧平原、俄罗斯大部伊尔汗旭烈兀帖必力思(今伊朗大不里士)今伊朗、伊拉克、高加索地区第一节元朝立法指导思想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第二节元朝立法状况一、《大札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命令颁布者:成吉思汗(铁木真)时间:1225年特点:——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3、——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成吉思汗训令节选:长生天主宰人的生死,我们必须崇敬信仰,不得违抗;屠宰牲畜时,如牲畜流泪,必须放生;不得侮辱敌军的宗教。二、《条画五章》起草:郭保玉成就: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定元朝立法基础耶律楚材对蒙古国时代的立法贡献最大三、《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四、《大元通制》结构:20篇(目),2539条。时间:1323年颁布(英宗)内容: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C
4、、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特点——将律、令、格、式、敕、例等法律形式合编——有关行政、民事、经济等法规超过前代所有法典意义:——元代最有代表性法典——元代最完备、最系统法典2、《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政书第三节、元朝法律的内容和特点一、内容1、公开规定各民族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人等划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重要官职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达鲁花赤(掌印官)——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偏袒蒙古人审理:蒙古人案件必须又蒙古人审理蒙古人与汉人、南人之间的诉讼,偏袒蒙古人量刑:蒙古人侵犯汉人、南人减刑处罚蒙古人犯盗窃罪不受刺字刑罚2、公开维护封建
5、贵贱等级的不平等关系——官吏犯罪处罚较轻表现:不明确规定罪名处轻极刑(贪赃枉法仅处杖刑,无死刑)——维护奴隶制度表现:允许奴隶买卖(驱口、黑奴)奴隶的子女永远为奴隶奴隶是主人的财产(最初可被主人任意处置,后规定主人杀死奴隶杖87)3、确立僧侣地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白教-噶举花教-萨加黄教-格鲁红教-宁玛)——帝师(国师)八思巴的法旨与皇帝诏敕并行西土——国师可要求皇帝释放罪犯(作佛事)——严格保护僧侣地主人身、财产安全严禁侵犯僧侣(殴打西番和尚断手,谩骂和尚割舌)严格保护僧侣、宗庙财产——由单独的司法机构审理僧侣案件宣政院——中央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行宣政院——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僧侣犯奸、
6、盗、诈伪、杀伤等罪才完全由世俗司法机关独立审理4、奸罪独立成篇唐、宋置于《杂律》中《大元通制》单设《奸非》篇,内容丰富,最为详尽如:宿卫士与宫女奸、僧道与尼姑女冠奸、翁媳奸、强奸幼女、兄奸弟妻、弟奸寡嫂、轮奸、奴奸主女、奴奸主妻等)明、清律中都有《犯奸》门5、正式确认娼妓的地位管仲,勾践妇女愿为娼妓听便禁止娼妓堕胎严禁逼良为娼严禁官吏宿娼和娶娼妓为妾6、创设一些新内容《学规》——现存最早、保存最为完整的教育法规《诉讼》——独立成篇《恤刑》——悯恤在押囚犯《平反》——鼓励平反冤狱二、法律制度特点1、司法权力政出多门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和京师蒙古人、色目人案件枢密院
7、——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太医院——审理医生犯罪案件刑部——审理一般人犯罪案件中书省——具有司法监督权御史台——纠察百官2、刑罚制度的特点1、笞刑、杖刑尾数改为72、死刑分斩、凌迟两等,取消绞刑凌迟正式入律剥皮、醢刑3、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恢复墨刑、劓刑等肉刑4、对饮酒、砍伐森林罪处罚较严5、笞杖刑由10等增为11等(7—107)6、徒刑附加杖刑(6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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