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团风县城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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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风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县城管执法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查处和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团风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团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团风县城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控制区域,东至京九铁路桥,北至举水河大桥,南至罗家沟大桥,西至长江干堤。包括得胜村、罗家窑村、上寨村、方家墩村、来龙庙村、临江铺村、十里湖村、张家窑村、张家湾村、金锣港(村)农场、罗家沟村、崩坡居委会、河两岸居委会、马坊桥居委会、乌林居委会、私营经济黄

2、湖移民新区、黄湖农场、杨汉湖风景区、罗霍洲新港、团风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园、花铺村、黄土岗村、白鹤岭村、观音墩村、徐家楼村、因团风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县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一)未依法办

3、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县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第五条团风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并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

4、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未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或者改变规划核定用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三)供水、供电、电信、

5、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经查验无上述三证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供水、供电、电信、供气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由县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拒不依法履行停工义务继续抢建施工的,作出责令

6、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第八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确认产权,责令限期拆除,并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三)占压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

7、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A)在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能够有限利用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或责令补办临时使用手续,暂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处以罚款,今后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一)个人未经许可或许可后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开发牟利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层超面积的;(三)城镇主次干道两侧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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