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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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2011-4-20  【失效时间】2013-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又好又快地服务于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等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区域。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

3、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以咸安区政府及咸宁经济开发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负责在辖区和管理

4、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10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办事处

5、、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制止并组织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  (五)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

6、绩效考核目标。10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

7、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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