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法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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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拔法官的途径  一、对现行法官选任方式的批判(一)、法官选任的形式各国法院的法官选任形式不同,但基本上分为两种:选举制和任命制。美国联邦法官采取任命制,三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但在地方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除了6个州以外,均是采取选举制度,即通过选举产生法官。英国法官全部采用任命制度。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经过司法部长和首相从执业多年的优秀律师中挑选后提名,由英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从优秀律师中挑选后提名,英王任命。德国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联邦的各个最高法院法官,由各个主管领域的联邦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各州法官

2、,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新加坡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地方法院的法官由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二)、选举法官的弊端在我国,法官的选任,采取的是选举和任命制度,法院院长即首席法官采取选举制度;副院长以下法官产生则由本法院院长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选举制度是民主的体现,但是,选举并非就是产生最优秀人才的方法。波斯纳说过:“任何选举程序都会使大量非常合格的人员打消寻求法官职位的念头。这不仅因为许多人觉得竞选活动令人不快,或者自己不善此道(或二者兼而有之),而且因为选举程序减少了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正是当法官能获得一项重要的非金钱回报。在那些法官必须谋求

3、连任的法院体系内,选举程序既直接又间接地影响了司法独立:竞选开支使得州法官依赖于诉讼律师的恩惠,因为地方律师协会无一例外地是向法官候选人捐赠竞选资金的主要来源”(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第43页)。同样,美国经过近一百多年的实践后,为什么放弃选举产生法官制度,而代之以资格选择制,也是基于多种考虑。其中一个重要理论就是,选举可能会使法官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党或选民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法官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成为政党或一部分人的工具,因此他们极力主张任命法官制度。我国采取的法院院长选举制度,是建立在政党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众所周知,政党是一定范围的群众基础和共同的政治主张的成员的集合。政

4、党的自我利益需求在某些时期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比如台湾地区的民进党和国民党党派竞争,致使经济下滑,民怨沸腾。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参与党派,无疑会不利于法律的执行。有鉴于此,美国放弃了党派对法官的提名制度。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现行宪法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如果说,以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而如今,中国共产党成为最广大的全国人民利益的代表,既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代表,也是社会主义拥护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代表。理论上,党的利益同全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共产党完全能够体现人民的利益。解决了多党

5、制下党派提名法官的狭隘性、局限性。但是,党派提名并不一定能够确保干部的质量。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数据显示,最近五年全国法院判处腐败分子12万人,比前五年上升12%。而这些腐败分子一般都是干部,都是经过组织程序推荐选拔的。从这些腐败分子犯罪比率上升的数字就可以看出现行的党派推荐干部制度存在相当多弊端,由党派推荐法官并选举法官也将存在同样的问题。从技术层面上讲,组织推荐具体化为组织部门推荐,是少数人推荐掌控,更深层的问题是领导推荐。‘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这不是个别现象。法院审判中的人情、关系、金钱案件是社会风气的反映,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组织选拔中的人情、金

6、钱、关系因素在审判之中的蔓延。因此,政党推荐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也是中共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提出要逐步扩大直选的缘由。(三)、法院内部竞聘法官弊端的分析曾几何时,我国法院内部竞聘法官(主要是副院长以下的庭长、副庭长)成为一种时尚。有人认为这是一种选拔任用人才确保法官质量从而保证案件质量的最佳方式。但事实果真如此么?通过竞聘产生法官,多是产生庭长、副庭长等中层。一般是在法院内部,按照一定程序,通过报名、审查、演讲、投票、组织决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进行。这种形式,体现的是一种群众参与意识,避免了领导内定人选的弊端。对于推进法官选任改革曾经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于选任一些具有学历高、年

7、龄轻的人进入法院中层行列,推进法官队伍的知识化、年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竞选的成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而最关键的是获得更多的选民支持。一方面,候选人要寻求支持自己的支撑点,获取选民对自己观点、行为的认同。同乡、同学、战友等成为候选人的最佳选民基础。另一方面,选民对候选人的认识上的趋同。在选民对候选人认识的趋同上讲,或者选民在考虑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波斯纳曾经针对法官对案件的投票进行过精辟的阐述,他说:假定利益冲突规则能够有效地隔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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