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

ID:40892457

大小:97.01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9-08-10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_第1页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_第2页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_第3页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_第4页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新修订的《保密法》新增和修改条款的解读一、总则1、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款确立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

2、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人。以上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主体,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主体。这两类主体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所不同。如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第三款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等。对危害国家

4、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26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解读:本条是关于保密工作方针的规定。“积极防范

5、、突出重点”,是1983年中央提出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事先的防范,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突出重点”,就是要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如对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要

6、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绝密级信息系统,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部门或环节被泄露,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在加强重点保密管理的同时,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实施综合防范。“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秘密。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一是有法可依

7、,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1988年保密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便利各项工作”的

8、表述,是针对当时存在保密范围过宽、保密过度等给相关工作开展带来不便的问题提出来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修改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