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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关于劳务派遣的新条款介绍、修改的主要背景及企业如何理解与应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张世诚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关于劳务派遣的新条款介绍、修改的主要背景及企业如何理解与应对文/张世诚本文根据张世诚演讲录音编辑整理《劳动合同法》修改背景(一)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早在1994年,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我国就有了《劳动法》,但是当时那部《劳动法》没有引起多少关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注。《劳动合同法》使大家对
2、《劳动法》的这个法律部门有了一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个新的认识,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这是我们搞法律人的一大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幸事。可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各方面的非议非常多,少于五十万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尤其又赶上当时金融危机,有一些同志们批评我们,说我们《劳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动合同法》是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企业说过不下去了。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
3、司登记。未经许《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下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去做检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劳动法》进行了检查。1.增加门槛。以前最少是50万,现在大家都感觉不成,就得此次,为什么要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呢?把注册的门槛稍微抬高一些,就定个200万。200万其实也是形式首先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两次执法检查,尤其是第二次执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也显示出一个法律的引导,至少是一个法检查,发现劳务派遣这块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是国企、央姿态吧。企里面用劳务派遣很多
4、。其次,《劳动合同法》从08年开始实施到2.劳务派遣公司要设许可。这个问题争论比较大。主管部现在也有4、5年了,社会各个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问题也比较多。门说,你得设许可,要不然谁搞劳务派遣都不知道。我们因为搞另外,领导们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是想把许可项目市场尽量控制。现在的报告做出来以后,常委会的领导,上至委员长、副委员长都对修正案列举出来的那几个条件也就是设立公司一般的条件,经营劳务派遣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并且做了多次批示,而且对它不仅资金,经营场所,场地等等,要规
5、章制度等。我认为资格要少设,仅当成经营问题来看待。这也是搞《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想。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提出了一些方案。如赶紧让部大家现在看我们的《行政许可法》中资格、资质的设立,谁委搞相应的规章,还有看能不能用高法走司法解释。要不然再不能设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定。也就是说,只能由国家中央政成,就动用立法。府定,地方政府都不能定。现在我们的资格太多,当然我们的资格应当区分,有一些资格是属于入门的门槛。如律师的资格,会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师的资格,这个我们要从严把关。有一些职业技能,那个属于资格内部
6、,那是放开的,这个一级、二级、三级我们不管。但是能不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能有这个资格,这个要从严。很多部门,包括常委会的执法检查P.16报告,也提出来要设许可,对此多数人意见是没有意见的。现在个基本的考虑,考虑这个出发点。这是我们《劳动法》,为什么好在有了《行政许可法》,设了许可以后,应当基本比较规范。第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础。这也是我们此次《劳动一、程序上《行政许可法》都做了规定,而且《行政许可法》明确合同法》修改中第三处比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在设置许可的条件,那就是在审批的条件
7、上,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再增加新的条件。我们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修(三)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正案已经将这个许可的条件,企业设置许可的条件都说清楚了,下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位法可以具体化,但是你不能再增设新的条件,你可以具体化。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这样你可以严格规范、严格规制劳务派遣的事。劳务派遣一般在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再次明确同工同酬或者替代性的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
8、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作岗位上实施。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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