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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2008年04月22日16时59分129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民族民政 “医疗救助”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一日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结合《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7]249号
2、)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
3、正的原则; (六)与《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相衔接。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城市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是在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4、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及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线以下个人支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一)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对其它门诊大病病种治疗费用,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为基数,按60%比例予以救助。 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包括: (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
5、析; (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4)精神分裂症治疗; (5)高血压; (6)糖尿病。 其它门诊大病病种包括:结核病规范治疗、危重病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11种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的救
6、助费用由市财政直接补助。 (四)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
7、除外)。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发动各方力量筹集资金,研究并制订有关配套政策,通过发放日常医疗补助等方式,帮助本地医疗救助对象解决日常疾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办理程序 第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报送医保中心,用于救助对象身份核对确认工作。其中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核报送,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由残联审核报送。 第九条医疗救助对象应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暂由
8、医保中心根据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就医和结算的费用信息按本办法进行计算,并直接与救助对象办理结算。待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后,转为直接用医保卡与居民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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