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200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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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5-15  【生效日期】2005-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2005年起在我省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今年起先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

2、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和沙县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明年起再增加试点单位,再用二、三年的时间,到2008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了确保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扶助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3、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措施,积极筹集资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中,既要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实际出发,又要坚持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及时总结经验,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十五日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4、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

5、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之后,

6、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但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同时又要尽量帮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

7、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

8、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等。居民委员会对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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