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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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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市中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完善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财政拨款、上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市低保户等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
2、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平稳运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内江市市中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二)提出制定、修改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建议、意见;(三)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四)负责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掌握医疗救助、医疗质量和服务的情况,
3、组织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8- 第五条各街道、乡镇成立城市(镇)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协助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管理、协调、审核和指导本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其职责是:制定我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筹集以及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各项制度;办理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的审核和拨出。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
4、的范围是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第八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条件。(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已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患重大疾病的人员;(三)贫困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的配偶及子女;(四)区政府确定需要特殊救助的人员。(五)患重大疾病指:1.各种恶性肿瘤;2.颅内占位性病变(颅内良性肿瘤);3.各型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腹透或血透维持生命);5.各种器
5、官移植手术;6.系统性红斑狼疮;-8-1.髋、膝关节、椎体等主要关节置换术;2.重症(坏死性)胰腺炎;3.脑血管意外(急性期);4.急性心肌梗塞;5.急性、亚急性肝坏死;6.晚期肝硬化或上消化道大出血;13.重度精神病。第四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收入中区留成部分的20%;(四)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十条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6、 (一)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主要以自我负担为主,鼓励社会互助,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二)医疗救助坚持事后救助的原则。、(三)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拔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合理使用。-8-第六章医疗救助的标准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其当年度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额以及各类优惠、补助之后,超过1000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1001---3000元的,超过1000元部
7、分按30%比例救助;3001---5000元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40%比例救助;5001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50%比例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第七章 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社区调查、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在社区再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救助金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享受城市医
8、疗救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医疗救助申请;(二)家庭户口薄、被救助人身份证和低保证复印件;(三)被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用药处方、医疗诊断书等复印件;(四)医保部门出具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8-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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