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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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2011年03月17日17时02分79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医疗救助”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2号)和《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2、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二)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

3、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五)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

4、干部)。  3、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4、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为:  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第一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为:  (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救助对象参

5、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给予50%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给予50%的救助。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三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确定。  

6、(四)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住院救助和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在封顶线内给予全额的救助。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的救助费用由市财政直接补助,救助标准同前。  (六)日常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同时,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发给70周岁以上

7、的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金。  (七)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根据实际情况,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2000元(每人每年限2000元以内)的救助,帮助其及时治疗。此项救助总支出应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以内。  (八)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救

8、助对象,和因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应报销费超出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在年终时统一确定救助名单并发放,救助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5000元。  (九)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其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需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限额内医疗费用救助内容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限额内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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