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计管理办法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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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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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内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财政评审内部管理工作,规范评审行为,提升评审质量,防范评审风险,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造价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廉洁理财八不准》的纪律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高效廉洁的基本原则,力求评审结果真实准确。第三条工程造价评审人员不得从事与履行自身职责有关的第二职业,不得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承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

2、目的概预算编制、标书制作、咨询代理、结算审核等工作。第四条实行评审资料接收管理专人负责制。专职人员在接收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备审资料时,应填写“建设项目评审资料接收表”,并经双方经办人确认签字。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单位需临时追加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报资金归口业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再按财政投资评审报送程序签收评审资料。第六条评审接收的工程签证单和经济签证单必须是原件的合订本,由该项目资料接收员编号及签字确认。评审资料接收后原则上不准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补充签证。-5-第一条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评审,分为工程造价初步审核、工程造价复审、工程造价审定三个阶段。第二条

3、初步审核分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审核项目是否有立项审批文件或领导批示,按施工图核实工程量,核实定额单价套用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结算评审主要包括:审核招标文件条款及内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合同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查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审批程序;审核工程签证单是否真实,隐蔽工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按施工图和竣工图核实工程量,核实定额单价套用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第三条初步审核应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审人员同时参加,复审人员可提前介入现场勘察工作,以便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条初步审核结束后应编制

4、评审工作底稿。初审人员应当对工程造价初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送审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情况进行逐项说明,形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初审结论”书面文字材料,并制作“***(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初审结论汇总表”作为附件,报告评审办负责人后送复审人员进行复审。第五条复审人员根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及现场勘察所掌握的情况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对复审中发现的工程计量和套用定额方面的错误,应做好记录,并补充编制评审工作底稿。第六条复审结束后应形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复审结论”书面文字材料,并制作“***(建设项目)-5-工程造价复审结论汇总表”,对该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及

5、分项构成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并对复审结果增减变化情况进行逐项说明。第一条复审人员将复审结论提交给评审办负责人审查后,出具“***(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初步审定结论”(征求意见稿),向建设单位和财政资金归口业务科室征求意见。第二条建设单位未提出意见的,评审办应将初步审定结论提交评审业务分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第三条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的,对于预算和结算评审则应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于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初步审定结论”进行逐项核对,发现工程量计算和造价定额套用错误的以及其他方面产生的意见分歧,均需由建设单位在7

6、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后5日内,由评审办负责人召集复审人员、初审人员针对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评审书面意见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及资金归口科室负责人召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结论”审定会议。送审金额100万元(政府性融资项目为1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由评审办负责人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定。送审金额100万元(政府性融资项目为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提交业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定。会议结束后3日内由评审办出具会议纪要,评审办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初步审定结论”进行核对审查调整,

7、并就调整审定结论通报给建设单位,同时上报评审业务分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5-(一)对于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初步审定结论”进行逐项核对,发现工程量计算和造价定额套用错误的以及其他方面产生的意见分歧,均需由施工单位在7日内提出并经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签字认可的书面意见。在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后5日内,由评审办负责人召集复审人员、初审人员针对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评审书面意见后,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资金归口科室负责人召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评审结论”审定会议。送审金额

8、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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