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最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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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X县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装修、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及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基础类、公益类、产业发展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下列项目:(一)使

2、用县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安排的建设的项目;(六)其它形式的县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

3、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各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报送已完工、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清单,以便确定检查立项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第五条 县审计局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县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概)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对建设项目中已竣工单项工程决算进行跟踪审计。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县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

4、主要内容:(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建设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性和合法性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检查和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二)县财政局认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造价评审报告情况;(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四)建

5、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五)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工程结算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十)工程决算情况;竣工工程概况表、年度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性;尾留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十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性;(十二)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十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

6、时性和合法性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县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凡报送审计工程决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建设项目,须报县政府审批。第十条 县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前需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县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县审计局不予审计。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

7、行检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实施审计。第十二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县审计局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的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涉嫌违纪违法者,县审计局依照《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

8、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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