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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美国拜杜法案 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中美比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拜杜法案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比较--BayhDoleAct(licenseresultingfromfederallyfundedresearch)一、立法背景《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Bayh和RobertDole提出,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18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在《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到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
2、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很多人认为,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该发明的权利没有进行有效地配置:政府拥有权利,但没有动力和能力进行商业化;私人部门有动力和能力实施商业化,但没有权利。《拜杜法案》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二、主要内容《拜杜法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
3、面:(一)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发明。这里的“发明”包括所有可以申请专利或受其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小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统称为合同方或受资助单位。(二)受政府资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及时披露研发成果的义务,选择是否保留发明所有权的权利,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负有申请专利的义务,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声明受资助的义务,报告实施情况的义务,优先发展美国产业的权利义务,以及将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和用于科研、教育的义务等。(三)政府的权利包括对受资助单位未保留的发明享有所有权、联邦政府为美国利益在全世界付费实施该发明
4、的权利,以及介入权(某些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要求保留权利的受资助单位给予第三方实施发明的许可,或者由联邦政府直接授予第三方实施发明的许可)等。三、中美两国方案效果的比较2002年3月5日,中国科技部和财政部也联合下发了一个“中国版”的《拜—杜法案》——《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然而,时至今日,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我国企业获得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支持的机会与能力在所评国家中一直排在最后几名。而且,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专利转化率也只有25%。核心价值几乎完全一样的两项政策法规,为何在不同
5、的国度其效果却有天壤之别?对于正在迈向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来说,这一反差又能给我们怎样的启示?从线性模型到产研互动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尚未散尽,美国已经开始探讨科学在和平时代的作用问题。时任美国科学研究发展局主任的万尼瓦尔?布什博士(VannevarBush)根据此前罗斯福总统的要求提交了一份名为《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的报告。该报告后来被誉为“美国现代科技政策的奠基石”。其主要观点就是被广为接受的动态“线性模型”,即通过线性序列,基础研究向应用研究延伸,并利用从科学到技术的动力流将科学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在此过程中,基础研究对国家整体利益的重要性被大
6、大强调。该报告影响了美国战后几十年的科技政策,虽然在推动美国形成有计划的科技政策体系方面功不可没,但也因为导致美国产业界与学术界之间的互动降到冰点而备受诟病。 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制造”替代“美国制造”成为普通美国人心中的首选,许多科技界专家开始对此进行反思,认为当时的专利制度严重阻碍了美国的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力,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当时,美国联邦政府下属机构对大学的研究投入已成为美国大学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约占60%。然而,这些资助虽然产生出了许多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却很低。其主要原因是,那时美国联邦政府没有采用统一的专利政策,在产权问题上多数联邦机构都不
7、愿将专利所有权交给大学,而是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专利许可的方式上,采取的也是非独占性许可方式。这样一来,不但作为基础研究主要承担者的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缺乏技术转移的积极性,而且作为技术转移对象的企业,因为希望得到的是独占性的专利许可,所以也热情不高。1979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卡特第一次将专利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但当时的美国国会并没有完全接受这一战略。直到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拜—杜法案》才获得通过。 “《拜—杜法案》的核心是,将以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界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参与研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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