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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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本小区正常管理活动,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是指业主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第三条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分为会议方式和书面方式两种。会议方式即集体讨论的形式,书面方式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四条业主大会由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内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的最高权利机构。第五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的六月份举行。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大会主席。

2、第七条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1.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签名文件2.    能够证明签名的业主符合法定比例的文件3.    有具体的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文件。缺少其中一项文件的,视为未提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时,应将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将付诸大会表决的议案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第九条业主为自然人的,应本人出席业主大会。举行业主大会时,业主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为法人、合伙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

3、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第十条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可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每层业主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即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等同业主大会。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议案。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业主联名提出议案的,应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举行的十五日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逾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议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可以提出的议案包括:1.    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2.    关于业主代表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的议

4、案3.    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的议案4.    关于物业管理费预算的议案5.    关于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6.    关于业主委员会分立或与其它业主委员会合并的议案第三章    表决程序第十三条议案有业主委员会交付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第十四条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没有召集,或者在自提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或者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业主委会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未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将议案提交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达到形成

5、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定比例的,等同于业主大会决议。业主联名未达到20%以上的,业主大会决议无效。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第十五条业主按一户为一票,以此类推。第十六条代理人的投票权为其委托人的投票权。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管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管理者,在《业主公约》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的财产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员人数为7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重新选举。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6、1.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2.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3.  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举行之日二日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候选人登记。业主推荐的候选人逾期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登记。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拒绝登记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业主委员会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1.    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十五日以

7、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2.    所得赞成票应在前7名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3.    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公告期满,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和选票以公告或其它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在本办法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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