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448950
大小:63.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6-12
《行政法院组织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组织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1条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 第2条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级∶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第3条 高等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但简易诉讼程序以法官一人独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第4条 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同庭法官中资深者充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法官行审判长
2、之职权。 第5条 各级行政法院之员额,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规定。 为应业务需要,在附表一庭长、法官、书记官、通译、执达员、录事、庭务员及法警总额额度内,司法院得订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配。 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员额基准表【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组织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1条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 第2条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级∶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第3条
3、高等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但简易诉讼程序以法官一人独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第4条 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同庭法官中资深者充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法官行审判长之职权。 第5条 各级行政法院之员额,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规定。 为应业务需要,在附表一庭长、法官、书记官、通译、执达员、录事、庭务员及法警总额额度内,司法院得订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配。 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员额基准表【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组织法
4、【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1条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 第2条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级∶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第3条 高等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但简易诉讼程序以法官一人独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第4条 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同庭法官中资深者充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法官行审判长之职权。 第5条
5、 各级行政法院之员额,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规定。 为应业务需要,在附表一庭长、法官、书记官、通译、执达员、录事、庭务员及法警总额额度内,司法院得订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配。 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员额基准表【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组织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1条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 第2条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级∶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第3条 高等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三
6、人合议行之。但简易诉讼程序以法官一人独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第4条 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同庭法官中资深者充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法官行审判长之职权。 第5条 各级行政法院之员额,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规定。 为应业务需要,在附表一庭长、法官、书记官、通译、执达员、录事、庭务员及法警总额额度内,司法院得订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配。 附表一:高等行政法院员额基准表【法规名称】 行政法院组织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7、2001-05-2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1条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务。 第2条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级∶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第3条 高等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但简易诉讼程序以法官一人独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 第4条 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同庭法官中资深者充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法官行审判长之职权。 第5条 各级行政法院之员额,依本
8、法附表一、二之规定。 为应业务需要,在附表一庭长、法官、书记官、通译、执达员、录事、庭务员及法警总额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