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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颁布时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时 效 性] [颁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日期] 2011年4月1日[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 长政办发〔2011〕8号[所属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
4、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
5、)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
6、、统计、调查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发改委、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民政、工商、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参保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的60%缴纳。 第十四条 按
8、本办法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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