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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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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商法主讲王晋阶第一部分案例分析一、1998年8月,甲公司与其他4家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经省政府批准,获得公司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4000万元,5个发起人总共认购公司股份的25%计1000万,其中甲公司认购股份500万。公司自成立后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两年一直保持赢利。但是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却不尽人意,要引进设备和上新的生产线尚缺少300万资金,为了取得资金渡过难关,2000年11月甲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自己的300万元股份,董事会认为甲公司对公司的设立做了大量的工作,现
2、在自身有困难,应当体谅,遂做出决议同意甲公司转让300万元股份。董事会会议还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申请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报告,并提交了一系列文件。请问:(1)这4家发起人公司认购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甲公司作为发起人其认购的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至少应当认购公司多少股份比例的规定?(2)甲公司的困难与该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关系?(3)甲公司能否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自己转让股份的请求?(4)公司的董事会能否做出同意甲公司转让股份的决议?(6)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7)公司的董事会
3、能否做出申报为上市公司的决议?(8)应当如何认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9)该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申报为上市公司?参考答案:(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案中,5个发起人仅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25%,应补足至35%。(2)不符合。尽管《公司法》并未对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额作具体的规定,但对共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额有规定,由于5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35%,故甲公司作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亦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没有关系。其一,两者之间无
4、因果关系,甲公司的困难并非股份公司造成。其二,两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独自经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4)可以,但没有任何意义。(5)不能。此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股东转让其股份是股东的权利,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关。(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作为发起人,可于2001年8月后依法转让自己的股份。(7)不能。因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其股票上市的全部条件。(8)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则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关,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法人
5、,由此可见,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隶属和服从股东会的公司组织。(9)见教材P80、P81.二、1999年1月6日,市民孔志力在江西省南昌市某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该营业部为争揽客户,对部分客户按一定的利息提供了少量资金贷款,并要求获得货款的客户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营业部。孔也获得了营业部一定数额的贷款,其交易密码营业部也记录在册。1999年6月,该营业部为应付检查,急于收回对部分客户的股票融资。6月15日,该营业部在未取得孔志力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证券帐户上的“中兴通讯”股票1000股按每股32.58元的价格卖出。一星期后,孔志
6、力才得知自己的股票被卖出,遂向该营业部提出赔偿。请问:证券营业部卖出投资者股票合法吗?参考答案:该营业部在未取得投资者孔志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出投资者的股票不合法,因为该行为违背了《证券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三、甲、乙、丙三个企业为满足本市包装用纸箱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纸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订了发起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并指定甲企业供销科张某负责筹建工作。张某即以纸箱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筹建登记。获核准后,张某即以公司的名义与该市第三砖瓦厂签订购买红砖的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由
7、砖厂分三批供给纸箱公司红砖800万块,每块价格0.12元,合计金额96万元。公司还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纸箱公司已正式成立,此合同视为砖厂与纸箱公司签订的协议:如公司尚未成立,由纸箱公司筹建处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前两批红砖按约交付,钱货两讫。在第三批红砖交付到期时,纸箱公司已经成立,王某出任公司总经理。此时,由于市场砖价下跌,王某感觉合同订的价格太高,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砖瓦厂不同意,并按期将尚未交付的红砖200万块运到指定地点,纸箱公司拒收红砖拒付货款。为此,砖瓦厂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主张,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张某以公司名义签订
8、合同时,纸箱公司尚未成立,是正在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因此,该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请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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