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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离职前的年终奖是否有权索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离职前的年终奖是否有权索要【案情回放】李先生于2006年7月进入北京某合资公司工作,2007年9月离职。2008年1月,得知公司发放了2007年年终奖,认为自己也应拿到一半奖金。理由是年终奖既然是员工在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公司就不能歧视离职员工,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付给离职员工相应数额的奖金。再者,李先生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构成也包括奖金部分,企业并没有说明员工离职就不能再领取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应当属于工资组成的一部分。后李先生与公司交涉,遭到拒绝,李先生以克扣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
2、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庭审过程中,李先生拿出《2006年工资清单》证明工资部分中包括了年终奖金,并且自2006年7月至12月,年终奖按李先生的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领取。也就是说李先生工作6个月,领取了相当于其他员工年终奖金的一半的奖金。庭审中公司抗辩称,只有在发放年终奖市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李先生已经离职,并且公司领导曾形成内部文件《关于企业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决议》,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对同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可以享受年终奖金的待遇”。李先生自2007年9月已经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先生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不符合公司
3、《关于企业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决议》精神,公司不应当对李先生发放奖金。仲裁委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合同中对于薪金构成有如下约定: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和奖金,但是并未对年终奖金以及奖金的计算明细进行约定。公司提交的《关于企业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决议》以及该决议之精神并不能证明公司年终奖金独立于企业员工工资基础之上,该决议第2条内容只是针对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的约定,并不是针对曾经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约定,不能作为企业发放年终奖的唯一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第7条之规定,工资部分包括奖金,而公司并未向员工说明
4、年终奖金的性质,公司提交的《关于企业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决议》属于公司的内部协议,并没有明确告知员工,不应当产生约束力。仲裁委认定,公司年终奖金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公司应当补发李先生2007年1月至9月的奖金。 【案件分析】公司败诉原因分析:1、公司提交的《关于企业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决议》并不是公司正式向劳动者发布的通知文件,没有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或者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公司已将该决议之内容告知劳动者,而是公司领导内部形成的文件,其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2、公司没有明确年终奖金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年终奖金是奖金的一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但从
5、法律属性上讲,工资与年终奖毕竟不同,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公司完全有权决定不发放年终奖。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的有关薪资奖金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有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薪水组成和奖金办法有细致的分类和规定,那么年终奖可以作为特别福利或特别奖励而区别于一般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此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那么如何界定年终奖的属性则要看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仲裁员或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风险提示】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不属于劳动报酬,是企业的一种额外福利,发放
6、条件上明确规定只针对在职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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