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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苗栗县各级学校学生家长会设置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苗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府行法字第九一○○○三八九二三號令發布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府行法字第○九六○一○一六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得由學校提供場所辦理會務。開會時各該學校應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第三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
2、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為主席。第四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四、執行會員代表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五、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六、其他有關事項。第5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班級數六班以下學校得不設會員代表大會,由全校家長選出家長委員,不受前項之限制。無會員代表大會之家長會,原會員代表大會任務由家長委員會執行。第六條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
3、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但學校班級總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一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第七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前會長或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協助成立新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並審議該學年度家長會之工作計畫及預算。第二次應於
4、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進行會務報告及檢討。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該學年度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五、選舉委員會委員。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第十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
5、臨時會議。家長委員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第十一條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三、研擬該學年度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二人出席學校之校務會議。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第十二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
6、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第十四條家長會應置幹事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辦理日常會務並由會長任免之。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第十五條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送學校備查。第十六條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
7、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定之。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第一次委員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家長會費款項撥交家長會帳戶。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任何費用。第十七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一、家長會辦公費。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第十八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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