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ID:39983809

大小:49.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_第1页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_第2页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_第3页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_第4页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各级学校艺术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艺术教育法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级艺术类科学校、设有艺术系(所)、科之大专校院及设有艺术才能班之学校,为普及艺术欣赏人口,提升艺术素养,得对社会大众办理各类艺术推广教育。    第3条     各级学校办理艺术推广教育,应衡酌现有师资、设备规划开设。    第4条     各级学校办理艺术推广教育之师资

2、,由校内有艺术类科之合格教师兼任;必要时得聘请校外有该艺术类科专长者担任。    第5条     艺术类科之大专校院及设有艺术系(所)、科之大专校院办理艺术推广教育,除依本办法之规定外,得分别依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办理。    第6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开设之推广教育班学员修习期满,由学校发给证明书。    第7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艺术推广教育,应先将计划报经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实施。    前项计划内容应包含课程、师资、设备、上课时间及地点、招收对象

3、及名额、方式、经费概算等项目。学校应于每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形报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8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艺术推广教育之经费,以自给自足为原则,并依收入总额设定一定比率做为学校统筹经费,推广教育收费标准及钟点费支给标准由各校自订。经费之收支,均应依相关会计作业规定办理。    第9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组成评审小组,执行有关学校办理艺术推广教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对办理成效优良之学校得予奖励,对办理不善或不符规定者应限期改善,必要时得令其减班或停办。    

4、第10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实际业务需要,依本办法原则自行订定有关规定。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奖励经营林业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森林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奖励经营林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奖励之受奖人如左:    一私人:指从事林业经营之自然人。    二团体:指从事林业经营之公、私法人,包括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公司、协会、合作社等。    第

5、3条     奖励经营林业以给予左列奖品之一种为原则:    一匾额。    二奖牌。    三奖状。    授奖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同时给予受奖人二种以上之奖品。    第4条     凡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一造林或经营林业累计面积,私人达五十公顷,团体三百公顷以上,其林龄均在四年以上,经考核林相整齐、生长良好者。    二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其年产量副产物在一万公斤以上或用材在一万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之情

6、形,私人其苗圃面积在二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五十万株以上,团体其苗圃面积在十二万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三百万株以上,且一年内已供造林栽植使用者。    四发明或改良林木品种、竹、木材用途及工艺品,有助林业或林产工业发展者。    五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之情形,其查获违反本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害面积达十公顷以上,且被害林木达一千立方公尺以上确定有案者;或救火队、人民、救火队员参加抢救森林火灾有功,避免重大损失,或因冒险奋勇致受伤者;或对森林病、虫、兽害之防制方法,有创新

7、改进而达有效扑灭者。    六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之情形,其对林业林学之研究经付诸实施,着有成效者。    七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八款之情形,其经营林业,可保护国土之面积达一百公顷或可涵养水源之面积达二百公顷以上者。    第5条     凡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一造林或经营林业累计面积,私人达四十公顷,团体二百五十公顷以上,其林龄均在四年以上,经考核林相整齐、生长良好者。    二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其年产量副产物在八千公斤以上或

8、用材在八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之情形,私人其苗圃面积在一万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四十万株以上,团体其苗圃面积在九万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培养苗木在二百四十万株以上,且一年内已供造林栽植使用者。    第6条     凡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由县(市)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一造林或经营林业累计面积,私人达三十公顷,团体二百公顷以上,其林龄均在四年以上,经考核林相整齐、生长良好者。    二合于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