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闹”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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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23学校代码:10697密级:公开学号:201401012我国“医闹”的法律规制学科名称:法学作者:刘华指导老师:刘蕾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六月 TheLegalRegulationsofour“MedicalTrouble”AthesissubmittedtoNorthwestUniversity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MasterinJ.MByLiuHuaSupervisor:LiuLeiJune2018 摘要当前,快节奏的就医过程很容易滋生一些意外和误会,进而发展为医疗纠纷。当医患双方就某一问题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时,患方会选择以破坏公物、殴打医护人员、占道静坐等恶劣行为来迫使院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这种恶性的医疗纠纷又被称为“医闹”。如何能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医闹”,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旨在从“源头”上寻求方法来疏通解决“医闹”这一问题,将包括“医闹”在内的医疗纠纷逐步引到更合理的解决途径上来。文章的研究思路主要是围绕“问题的提出-成因的分析-问题的解决”这样一条基本路线展开。首先,结合已经发生的“医闹”案例以及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对“医闹”的概念、行为方式、法律关系等进行介绍和描述,以对“医闹”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其次,文章就当前我国的“医闹”的形成原因进行讨论,利用已有的统计调查数据来整理和分析出当前“医闹”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职业医闹”和“好事分子”的出现能够客观认识。最后,结合国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在我国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如级别的设置、管辖的确定、成员的选配、仲裁的程序、仲裁的效力等等,以及完善医疗鉴定机制和医疗保险机制,文章建议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相结合的鉴定机制,即由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在医学、法医学方面抽调医学会的专家来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同时,将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审理中来。关键词:医闹,医疗纠纷,医疗仲裁I ABSTRACTAtpresent,thetreatmentprocessoffastrhythmisveryeasytobreedsomeunexpectedandmisunderstanding,andthedevelopmentofmedicaldisputes.Whenbothdoctorsandpatientsbetweenatheproblemisdifficulttoreachaconsensus,mediationhasreachedanimpasse,thepatientwillchoosetodestroythem,beatingthemedicalstaff,inextremebehaviorlanetoforcethehospitaltogivemoneytocompensate.Thisviciousmedicaldisputeisalsoknownas"MedicalTrouble".Howtosolve"medicaltrouble"inafair,timelyandeffectivemannerisanurgentproblemthatweneedtosolve.Thearticleaimstoseekwaystoresolvetheproblemof"medicaldisorder"fromthe"source"andgraduallyleadmedicaldisputesincluding"medicaldisorder"toamorereasonablesolution.Theideaofthisresearchismainlyaroundthe"problem-thephenomenonoftheanalysistosolvetheproblemof"suchabasiccourse,combinedwiththemedical"problem"hasoccurredinthe"medical"caseandthelawexplicitlystipulates,for"medical"theconceptofbehavior,areintroducedanddescribedthelegalrelationship.Secondly,thecurrent"medical"phenomenonisdiscussed,tocollateandanalyzethecurrentdevelopmenttrendof"medical"eventsusingthesurveydataoftheobjectiveof"theemergenceofoccupationmedicaltroubleUnderstanding.Forthemedicaltroublephenomenon,thecauses,in-depthanalysisandrational.Finally,inthelightofthethirdpartymediationmechanismabroad,thispaperstudiesthenecessityandconcretemeasuresofsettingupmedicaldisputearbitrationcommitteeinChina,suchastheestablishmentoflevel,thedeterminationofjurisdiction,theselectionofmembers,theprocedureofarbitration,theeffectivenessofarbitration,andsoon.Andimprovethemedicalappraisalmechanismandmedicalinsurancemechanism,Thearticlesuggestsadoptingtheappraisalmechanismofthecombinationofthejudicialappraisalinstitutionandthemedicalassociation.Thatis,themainjudicialappraisalinstitution,inthemedical,forensicmedicineexpertsdrawnfromthemedicalassociationtoformanappraisalgroupforidentification.Atthesametime,insuranceinstitutionsareinvolvedasthirdpartiesinthemediationandtrialofmedicaldisputes.Keywords:Medicaldispute,Medicaldisputes,Medicalarbitration.II 目录摘要...................................................................................................................................IABSTRACT.....................................................................................................................II第一章引言.....................................................................................................................1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2研究思路及方法.................................................................................................21.3创新点与不足.....................................................................................................21.4“医闹”问题的国内外研究.............................................................................31.4.1国内研究现状...........................................................................................31.4.2国外研究现状...........................................................................................4第二章“医闹”问题的提出.........................................................................................62.1“医闹”的法律界定.........................................................................................62.2“医闹”的法律特征.........................................................................................62.3我国的“医闹”.................................................................................................82.3.1“医闹”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82.3.2“医闹”案件的金额持续增长...............................................................82.3.3“职业医闹”的产生...............................................................................9第三章我国“医闹”的法律原因及危害...................................................................113.1我国“医闹”形成的法律原因.......................................................................113.1.1法律对于行为动机的忽视.....................................................................113.1.2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123.2我国“医闹”的法律危害...............................................................................133.2.1严重侵犯医闹客体的权益.....................................................................133.2.2干扰法治社会的秩序.............................................................................14第四章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与具体措施...........................................164.1解决“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164.1.1明确医患纠纷的法律原则.....................................................................164.1.2规范医患纠纷的解决方法.....................................................................164.1.3完善医患纠纷的鉴定制度.....................................................................174.2具体措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用...............................................................18III 4.2.1国外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模式.................................................................184.2.2我国实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可行性.....................................................194.2.3中国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204.2.4建立专业医疗仲裁机构.........................................................................214.2.5完善医疗保险制度.................................................................................23结语.............................................................................................................................24参考文献.........................................................................................................................25IV 第一章引言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及意义当前,虽然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在不断的发展和提高,但现有的医疗资源难以满足持续增长的诊疗数量,大部分医院常常处于“饱和”状态。快节奏的就医过程很容易滋生一些意外和误会,进而发展为医疗纠纷。当医患双方就某一问题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时,患方多会选择以破坏公物、殴打医护人员、占道静坐等极端恶劣行为来迫使院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这种恶性的医疗纠纷又被称为“医闹”,“医闹”在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甚至有很多医生在“医闹”事件中不幸丧生。面对这些会对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影响医院正常诊疗工作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闹”行为,如何才能找到问题的突破口,用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出于对“医闹”事件危害性的考虑,追根溯源,从医疗纠纷开始来剖析“医闹”形成的原因,并从西方国家借鉴了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结合对于事件的法律路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研究。从理论意义上看,本文对于“医闹”的概念界定、起因分析、危害剖析等理论研究,能够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科学、客观的描述。这为“医闹”的研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依据,能够帮助研究者从点、线、面相结合的较为全面的角度来认识“医闹”。从起因分析“医闹”,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寻找解决“医闹”的对策;结合其他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来对比我国当前的医疗调解模式,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的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以增加对策研究的科学性。总之,本文对于“医闹”问题的研究,能够从理论方面丰富当前的研究现状、开拓研究视野,让人们对“医闹”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科学的认识。从实践意义上看,“医闹”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已经给各方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寻找解决“医闹”事件的有效对策已经成为了社会各方都急需努力的事情。本文从法律路径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法律中在解决“医闹”问题时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同时结合西方的调解机制,具体探讨了保险制度、协商仲裁机制等措施的可行性。这些都能够为解决当前棘手的“医闹”问题提供建议,以加快对“医闹”事件的解决速度,探寻合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1 1.2研究思路及方法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是围绕“问题的提出-成因的分析-问题的解决”这样一条基本路线展开,文章首先会就“什么是‘医闹’问题”展开理论研究,结合已经发生的“医闹”案例以及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对“医闹”的概念、行为方式、法律关系等进行介绍和描述,以对“医闹”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其次,文章就当前我国的“医闹”进行讨论,利用已有的统计调查数据来整理和分析出当前“医闹”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职业医闹”和“好事分子”的出现能够客观认识。针对“医闹”,对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进行深度的剖析和理性的描述,从多角度来分析和认识“医闹”。最后,依据前文提出的“医闹”形成的原因等来进行法律对策的探究,讨论建立专业的医疗仲裁机构的可行性,从民事法律路径来探讨具体的解决措施。本文主要应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查阅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文献查阅法主要指本文通过查阅大量书籍文献、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条例等资料的方式,对于与医疗纠纷以及“医闹”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进一步深入认识了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等理论基础,对于我国“医闹”的形成有一个脉络的梳理。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查阅,为本文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丰富本文的研究维度。案例分析法主要是指本文在对“医闹”进行研究时,结合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描述和分析,能够从一个“点”出发对事件有一个较为立体的认识。从具体事件出发,能够更加设身处地的探究在“医闹”事件中各方的利益关系、矛盾冲突等,以给予本文研究更加生动、丰富的论据。1.3创新点与不足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对“医闹”和医疗纠纷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上。“医闹”作为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行为,在其他国家的表现方式是不同的,如果将“医闹”孤立出来进行研究,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内容都是非常薄弱的。本文从对比分析的视角出发,客观认识到了“医闹”与医疗纠纷之间的异同,既能从国外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中来得以借鉴,又能够对“医闹”的恶劣性质进行区分和强调,突出“医闹”行为的特征。此外,本文能够从法律路径上来探讨具体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来探讨中国实施调解的可行性,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及完善医疗鉴定机制和医疗保险机制。用以从“源头”上疏通解决“医闹”问题,将包括“医闹”在内的医疗纠纷逐步引到合理的解决途径上来。本文的研究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医闹”事件的复杂性使得对其的研究不2 第一章引言能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这就为本文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的挑战。本文目前还难以保证研究的全面性,因此无法绝对客观的认识“医闹”。此外,本文中所涉及和使用的一些数据信息,大多是从前人已有的研究或者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中得出的,难以保证数据的覆盖面以及准确性。且一些医院对“医闹”事件大多呈闭口不谈的状态,因而难以得到一个真实的数据信息。最后,造成“医闹”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已经积淀多年的落后制度和体制很难在一时间就得到彻底的转变,因此本文的对策研究只能从解决思路的角度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有借鉴意义的做法,并不能立马改变现有的状态,研究内容在实践过程中仍会面临一定的问题。1.4“医闹”问题的国内外研究1.4.1国内研究现状近些年来国内对“医闹”以及医疗纠纷等相关事件的研究日益增多,其研究角度各不相同,对“医闹”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认识。其中,有很多专家学者对“医闹”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谢明道、石应康和邓绍平就围绕着国内的“医闹”问题展开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在《“医闹”成因与对策》(2012)一文中,作者首先围绕“医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全面剖析了“医闹”的概念、特征、成因以及危害,并对“医闹”的根治提出了“医患互信、医德建设、纠纷调处和打击违法”的对策。吴倩以安徽省某二级甲等医院为例,在《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的调查与分析》(2016)中深入分析了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医疗纠纷的心态以及有无“医闹”获赔的区别,提出了借鉴西方当前已经相对成熟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仲裁”来建立我国的医疗仲裁机制,并分析指出看似“双赢”的医疗纠纷商业保险实则已成“鸡肋”的尴尬现状。谢峰在他的硕士论文《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2016)中主要围绕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展开研究,文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新加坡等已经建立起具有特色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西方国家的调解模式,并介绍了我国一些城市在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方面的尝试与实践后提出,中国要想建立起高效的第三方调解机制,首先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可以根据地方特色有针对性的建立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后要从理财处理的角度做好更好的保障。此外,很多学者也从其他独特的角度来分析和认识“医闹”:魏程琳(2013)以一件具体的“医闹”案例的发生、解决以及反馈进行研究,并分析由此而形成的“逼助型”3 调解,提出我国社会正在向自保型社会转变和发展。林宇虹(2016)主要就“医闹入刑”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认为用刑事立法来维护医疗场所的安全稳定是非常必要的,它虽然没有办法囊括“医闹”行为所有的方面,但已经是解决“医闹”问题的一个良性方法。此外,文章中还建议单设“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以进行更加细化的刑法处罚。张婷(2016)的研究主要讨论了在解决“医闹”事件中加入第三方调解,以江西省在第三方调解中的实践经验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依法调解的可行性。1.4.2国外研究现状国外的相关研究中缺少专门针对“医闹”问题展开的讨论,但国外多加深入了解和发展的是医疗纠纷问题,尤其是对医生与患者之间角色关系的问题,多个学者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布朗斯坦提出了“医患社会角色理论”,用传统和人道两种模式来划分医患关系。布朗斯坦提到的传统关系是以医生为主,患者主要听取医生的建议和决定,根据医生的指示来进行治疗。这种传统模式在当今的现代化医疗环境中已经逐渐不再适应,逐渐取而代之的是人道模式,即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加强,医生更加注重了解患者的心态和心理,以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的研究中,LeoG(1972)认为当前现代医学中的医院从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医患之间的关系也由原来患者一味的依赖逐渐向平等、互动的“供应商-消费者”的关系转变。EdwardShorter(1991)认为当前患者更多像一个主动寻求信息和购买服务的消费者,他们会想要从医生一方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同时参与医疗的意识也有所增加,随之导致的会是患者对于医生医疗水平的不信任。在对医疗纠纷中的赔偿问题中,国外的很多学者就所得赔偿金的相关关联因素进行了研究。Brennan等(1996)的研究中选取了46例的案例,对其中所获得的赔偿金与是否是医疗过失的问题进行分类研究。结果发现,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有的即使不是由于医院过失的,也获得了一定的赔偿,而有的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却获得赔偿较少,这对医疗纠纷赔偿中的公正性提出了一定的质疑。HartzA等人(2002)从科学评估的角度来调查了如何判定是否为医院过失的标准问题,研究结果发现,在对同一件的医疗纠纷中的事故判断时,不同的医生之间的判断会有很大的出入,这也将直接影响最后魏程琳.“逼助型”调解与自保社会的兴起[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3:24-40林宇虹.“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N].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6,(1):74-77张婷.多地引入第三方调解“医闹”“校闹”[J].时代主人,2016,(3):26-27LeoG.Reeder.ThePatient-ClientasaConsumer:SomeObservationsontheChangingProfessional-CIientRelationship[J].JournalofHealthandSocialBehavior.Vo1.13.No.4(Dec.,1972):406-412.EdwardShorter.DoctorsandTheirPatients[M[.NewBrunswick.N.J:Transaction.1991.BrennanT.A.,SoxC.M.,BurstinH.R.,Relationbetweennegligentadverseeventsandtheoutcomesofmedicalmalpracticelitigation.335TheNewEnglandJournalofMedicine,1963-1967(1996).4 第一章引言的判定结果。HartzA.,LucasJ.,CrammT.etal.,Physiciansurveystoassesscustomarycareinmedicalmalpracticecases.17JournalofGenerallnternalMedicine,546-555(2002).5 第二章“医闹”问题的提出2.1“医闹”的法律界定近些年来,我国的“医闹”问题愈演愈烈,对医院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逐渐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医闹”是恶劣的医疗纠纷的中国化的表现方式,与正常的医疗纠纷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医疗纠纷主要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出现身体问题时,患者和医院双方就哪一方的过失过多而存在争议,双方具有各抒己见的权力。“医闹”则主要是指当患方在医院里接受治疗时发生了意外或者是医疗事故,患方或者其家属想要从院方获得更多的金钱赔偿或者其他目的,会在情急之下或者是故意制造矛盾冲突,对医院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进行殴打、毁坏,聚众在医院吵闹、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和治安。这种恶劣、故意而为之的事件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患者或患者家属亲友中积极进行“医闹”的“好事分子”代表和职业的“医闹”代表,他们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赔偿而不择手段,借由着医疗纠纷的外衣,故意将事件的性质恶化、加深了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以达到向医方施压,以此获得大量金钱或其他利益诉求的目的。“医闹”比医疗纠纷的破坏程度更重、对于事件的判断也有着主观意见上的区分。中国的“医闹”已经演变成一种违法行为,患方为了达到自己合理或不合理的利益诉求,而采取了不正当的过激行为和手段,并因此而造成了一定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医闹”中表现出的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施、聚众吵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等表现出的破坏行为,已经涉嫌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扰乱单位秩序等多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及打击的行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将“医闹”入刑,情节恶劣的“医闹”行为将会受到刑法的惩罚。所以,“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2.2“医闹”的法律特征谢明道,石应康,邓绍平.“医闹”成因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2,16(5):17-20参见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6 第二章“医闹”问题的提出由于当前有关“医闹”的相关研究较为多样,目前还尚未形成一个全社会统一的概念界定,而“医闹”与正常的医疗纠纷之间还存在着某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在多学科的交叉影响以及现实情况的复杂状态下,想要科学、客观的认识“医闹”问题,就需要从其起因、发展、行为方式和造成的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剖析。从“医闹”的形成过程来看,大多数的“医闹”都是从医疗纠纷演变而来。通常是患者在医院就医时出现了事故或者是意外,医患双方对于事件起因产生了矛盾。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其共同起因基本都是源于医疗纠纷。在“医闹”进一步发酵和发展的过程中,这一事件背后的复杂性就会日益凸显出来。首先,造成医疗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的原因是千差万别的,有的明确是医务人员的失误,但也有存在患者对医务人员意见理解失误、患者自身身体状况的突变等问题。其次,前来就医的患者群体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来自社会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教育程度的患者本身就不同,有差别的患者对于医疗事件的看法也会产生不同的视角和方式,因而对事件本身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会有不同。最后,“医闹”会涉及到的社会群体是复杂的,日益演变下的“医闹”不仅仅只是患方和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牵扯到患方家属、院方其他工作人员、旁观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等等,这些不同因素的加入和发展会造成“医闹”的不同的影响程度和破坏程度。从“医闹”的行为方式来看,不同案例中的“医闹”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会因患方家庭因素、社会媒体因素、院方因素等而产生出多样的形式。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属于实施暴力的行为的,这种暴力一方面有对院方医务人员进行殴打、谩骂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性质严重到甚至连直接用刀捅死医务人员、群殴打死医务人员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对院方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另一方面,这种暴力也出现于对医疗设施的破坏,为了谋求己方利益、发泄己方情绪,患方及其家属会任意对医院里存在的医疗设备进行损害,而医院的设备繁多,玻璃瓶等医药用品也很多,一旦有所损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第二种常见的“医闹”行为是静坐示威,以企图扩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些患者家属或朋友中的“好事分子”或者“职业医闹”会带着大批的人围坐在医院周围的公共场所,用举牌子、拉横幅等方式来吸引周围群众和媒体的注意,有的甚至还会以“摆灵堂”、“烧纸钱”等过激行为来刺激公众,甚至用堵住医院大门和通道等方式来阻碍其他患者的就医途径,极大的阻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很多医院为了减少这种恶劣行为对于医院的形象,会为了息事宁人而迁就患方。“好事分子”或者“职业医闹”也正是抓准了院方的这个软肋,才故意将事态扩大。从“医闹”的法律关系来看,虽然“医闹”的主体是患方与院方,但仍然没有办法7 将“医闹”从法律关系中剥除和孤立出来。由于医院现在具有了更多的经营权,医院里的药品、手术等都是明码标价的,因而医院原有的公益性质逐渐减弱。患者到医院来就医,需要支付必须的医药费用。患者在支付费用后就期待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希望能够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由于医院与患者之间的这种支付关系是在民事法律的范围内,因而一旦出现了“医闹”、医疗纠纷等事件时,也应多在民事法律的各个规定和法律条文中进行研究。从民法总则以及相关专门法的角度出发,将医患关系纳入到一个民事法律的范畴内作进一步的分析。至于在“医闹”中表现出的各种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应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另案的治安或刑事处罚,与该引发“医闹”的医疗纠纷的解决不得混淆。2.3我国的“医闹”2.3.1“医闹”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医闹”这个词语在近些年来被不断发酵,我国的“医闹”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在2010年,我国卫生部统计了当年发生的“医闹”事件,数量达到了17243起,要比2006年多出了7000多起。2016年,中国医师协会统计了中国医院中一年发生的典型“医闹”事件数量,平均每家医院一年都要处理27起的“医闹”事件,其中全国中性质极其恶劣的“医闹”事件总数达到了42起,其中涉及的“医闹”人数已经超过了230人,且超过半数的、最容易产生“医闹”事件的科室主要是来自急诊科。除了数量的攀升,“医闹”的恶劣程度也不断增加。调查显示自2008到2012年,短短四年的时间里暴力伤医在“医闹”事件里所占的比例就已经有了20%的上升,医护人员因为暴力而受伤的案件从21起增加到了27起,增长的比例达到了30%。2016年中的典型“医闹”案件中,“医闹”而造成的医护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人数超过了60人,其中过半的人员伤亡都是医生。从这些已有的调查数字可以看出,“医闹”俨然已经成为了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会选择的一种解决方式。2.3.2“医闹”案件的金额持续增长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协会的相关数据显示,在2016年参与调查的医院中,由于医疗纠纷而支出的费用在每家医院几乎都维持在20万元左右。以我国当时大约拥有的20000家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来进行估算,全国的公立医院需要因医疗纠纷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卫生部.中国5年增加近7千起医闹[EB/OL].央视网,2012-05-03康长坤.2016年医闹事件发生省市、医院、科室、原因及医护人员受伤情况分析[EB/OL].中研网,2017-04-218 第二章“医闹”问题的提出超过了40亿,这个数字也占到了时年公立医院收入的6%。另外一方面,根据宁波市当地的卫生部门的数据统计,自2004年到2006年,宁波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一共受理了3863件的医疗纠纷案件,其中有1419件的案情都属于情节恶劣、且涉及赔偿金额数目较大的“医闹”事件。伴随着“医闹”事件发生数量的持续增长,与之相关的涉入赔偿金额也会随之呈现上升的状态。与此同时,“医闹”事件变得愈加复杂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也因此而造成了巨大数额的赔偿金,为医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2.3.3“职业医闹”的产生随着“医闹”事件的不断增加,很多人会从中发现一些“商机”,从而衍生出了“职业医闹”这个职业的出现。“职业医闹”主要是指受到来自患者一方的金钱雇用,为了满足患方想要获得的赔偿,以打砸破坏、静坐示威、威胁辱骂甚至一些“戏剧性”的编排,来有计划、有目的的来增大事件的恶劣影响,以逼迫院方为了维护医院的形象而选择妥协。大部分的“职业医闹”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他们中的部分人会看起来是围观的群众,但却在一直煽动更多人,传播虚假信息、夸大事件事实。也有部分人会“潜入”医院,在各个科室中寻找有关案件的蛛丝马迹,并将一些细节夸大、扭曲化,同时还会伺机来采取破坏活动。“职业医闹”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会与患方之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他们不断地向患方提供相关的信息,以让患方能够因此而信任自己。“职业医闹”大多希望能够从患方获得赔偿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因而“职业医闹”为患者争取的越多,就能获得更多的报酬。“职业医闹”愈演愈烈,甚至到目前已经演变成在医院内的卫生间、病房甚至医院周边的地区,都会看到一些来自“职业医闹”张贴的“承接医疗纠纷”等广告。当“职业医闹”在与患方达成了一定的协议和共识之后,“职业医闹”就会打着患者家属的招牌和身份,在与医院协商无果之后,到医院组织上演了一场又一场闹剧。以恶劣的社会影响来逼迫院方接受自己的条件,当医院不妥协于此并坚持要走诉讼的道路时,“职业医闹”就会加大自己的闹剧力度,到医院的办公区、诊疗室进行扰乱,甚至会危害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职业医闹”本就是一个非法行业,他故意夸张的事实真相会加剧医患双方之间的不理解,使得当前本就矛盾重重的医患关系更加的剑拔弩张。他们传播的虚假消息也会导致一定的舆论导向,使社会上会产生对医院、对医生的扭曲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除“职业医闹”外,还有一部分闹事分子游离于患者和“职业医闹”外,他们是社会的边缘人物或者是好事之徒,平时就对医院、对政府、对社会就各种“看不惯”,谢峰.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6.向刚、文亚等.“职业医闹”产生的直接原因及对策分析[J].北川医学院学报,2011,(2):197-198.9 甚至不满。当他们身边遇到或者听到亲戚朋友中有人遇到医疗纠纷,就会想当然的认为医院“不公”,就会趁机怂恿患者及其家属闹事或者帮助患者及其家属闹事,当然,他们在事中或者事后会从患者那里得到“辛苦费”。他们虽然不是“职业的医闹”,但他们也是打着患者家属的招牌和身份,编排事实、煽动群众、扰乱秩序,他们的破坏程度也不亚于“职业医闹”。“医闹”入刑,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不法分子,让这些所谓的“职业医闹”、“好事分子”有所收敛。但是实践中,“医闹”的恶劣程度和“职业医闹”如何界定?单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还难以解决、杜绝这一复杂情况。因此,既然“医闹”本身是从医疗纠纷演变而来,它的演变过程更多的是民事范畴。那么只有从民法角度分析形成“医闹”的医疗纠纷,寻找到解决对策,才能使医疗纠纷无法“闹”起来,彻底根治“医闹”问题。10 第三章我国“医闹”的法律原因及危害第三章我国“医闹”的法律原因及危害3.1我国“医闹”形成的法律原因3.1.1法律对于行为动机的忽视通常而言,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从行为产生的动机和目的,以及其具体的行为后果来看。正如前文中谈及的对于“医闹”概念以及现象的区分,其主要的行为动机就是故意希望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达到满足自己经济利益、造成社会混乱和损失等不良的目的。从医闹的行为动机来看,本文将主要从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种行为动机的产生是由于患方及其家属治疗前后产生的巨大心理落差。患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是抱有很大的期望值的,一旦现实与己方的期待有所不同,就会产生心理上的落差,这令患者及其家属一时间难以接受。传统观念使得患者在看待医生时,常常看作是救命的稻草,认为每一个医生都应当药到病除。再加上当前患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断增加,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希望能够花钱买到健康。但实际的医疗情况是,当前疾病的复杂性和患者的差异性,导致医生没有办法让患者做到“一劳永逸”,也没有办法确保己方的每次诊疗都能够成功。当现实治疗的失败与患者及其家属心目中的成功产生矛盾冲突时,患者及其家属会因无法接受而要发泄己方心中的不满与悲伤,这会让患者及其家属将自己定位在一个“受害者”的角色上,认为要向院方“讨回公道”,进而衍生出了医疗纠纷,甚至发生“医闹”等。处于激动情绪的患者及其家属一旦受到来自“职业医闹”或者“好事分子”的怂恿,就很容易会走上“医闹”的非法道路。拥有较为成熟体系的“职业医闹”团队或者专门钻研医患闹事的“好事分子”,会为了金钱而编排一系列的事件,并凭借着自己较多的人数,给院方医务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职业医闹”和“好事分子”的出现给患者及其家属以更多情绪上的刺激,让患者及其家属不相信行政部门和正常法律途径等正确的解决方法,而选择以非法的途径来索取更多的利益。另一种行为动机是患者及其家属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达成他们想要的“公道”。当前我国还面临着法律处理途径冗杂、不畅通的问题。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是更加偏向于弱势群体,患者一方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但医疗纠纷事件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常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而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当患方总是面对费尽周折而一无所获或者所获甚少之时,越来越多的患方11 会对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路径丧失信心和期待。而“医闹”更为简单直接,甚至最后得到的赔偿金还会更多。在这两种结果的对比和刺激下,患方更容易偏激而用非法的手段来达成目的,这就使得原本的医疗纠纷衍生成为违法甚至犯罪的“医闹”行为。3.1.2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引起医患纠纷和“医闹”问题的原因很多,不仅仅是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这一原因,还有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因此,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而当前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一方面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在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中出现的问题较为专业、复杂,因此还有很多细节、具体的法律内容没有明确下来。用当前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医闹”问题时,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首先,当出现医患矛盾时,选择适用哪方面的法律是让患方迷茫的问题。现有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其中条例依法只能用来解决医疗事故,但引发医患矛盾的不仅是医疗事故。面对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情况,条例无法解决。从赔偿标准来看,医疗事故按照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医疗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要低。从对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处罚的程度来看,构成医疗事故按照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力度要大。这就导致当出现医患矛盾时,患方很难快速地从现有的法律中找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和规定。而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患纠纷不能够得到高效的解决。再就是,当医患矛盾已经上升为“医闹”事件时,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如何处理“医闹”中的过激行为以及如何保障医务人员群体的利益等方面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理依据。例如在“医闹”事件中经常会遇到患者及其家属采取占道静坐、挂横幅、摆“灵堂”、诋毁谩骂等行为,这些手段还没有直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人员上的伤亡,但终究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医院或医务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害。面对这些常见的“医闹”行为,目前能够依据的法律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由于医疗纠纷以及“医闹”行为本身还具有一定医疗领域的专业性质,这使得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公权力在处理时也常常会觉得束手无措。虽然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医闹”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严厉处理,但如何界定“医闹”的恶劣程度、如何认定“职业医闹”以及如何保障在“医闹”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怎样才能有效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些问题在当前的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依据。医务人员的权益李大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现状实证研究[J].证据科学,2013,21(2):199-2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12 第三章我国“医闹”现象的法律原因及危害一天没有获得明确的法律保护,医务人员就会一直笼罩在具有危险性的环境下。3.2我国“医闹”的法律危害3.2.1严重侵犯医闹客体的权益当前我国社会各个利益之间在法律层面上普遍存在着“国家-社会-个人”这样一个利益结构。医闹这一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不仅包括国家以及社会层面的利益,最直接损害的还是作为“医闹”客体的个人及医院的利益。近些年来频发的“医闹”事件给医院的医务人员造成了相当严重的人身伤害。2016年10月3日,山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儿科医生李某刚刚经历了夜班的劳累,却没有想到自己在3日的上午,竟因医疗纠纷而被曾经的患者家属陈某持刀砍伤,不治身亡。事件起因是因陈某的女儿在出生后两天因肺炎、新生儿败血症等综合症状而病发身亡,未能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的陈某记住了曾经为其提供病情建议的李医生,怀恨在心的陈某最终找李医生“复仇”,终致医生死亡。诸如此类的“医闹”事件屡见不鲜,先后已经有数名医务人员为此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此外在“医闹”事件中受伤的医务人员更是数不胜数。“医闹”俨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医闹”行为除了会对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医院造成很多的利益损失。首先,“医闹”中一个常见的行为方式就是随处打砸物品、破坏医院里的财物,这会直接给医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医院中的物品大都是用于医疗的,因而胡乱的打砸会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的开展。此外,有的“医闹”行为会以一些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来扩大事件的影响,例如在医院中摆“灵堂”、堵住医院通道或者医护人员办公室门等。这些对院方形象和声誉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而且这些过激行为还会对正在医院进行或准备的其他医疗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堵住通道或者办公室门等行为甚至会直接影响其他患者的就医,造成诊疗秩序陷入混乱。为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平息“医闹”,减少对院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很多医院会选择给予赔偿金的方式来解决。很多不法分子会趁此时机对医院进行“敲诈”,医院如果选择妥协,就需要承担高昂的赔偿金,直接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媒体的报道和网络的传播会使得“医闹”事件在短时间内被“人尽皆知”,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和矛盾的激化会导致原本正常的医疗诊治工作无法进行。一些医务人员为了尽量明确责任、避免林宇虹.“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N].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6,(1):74-77王晓易.求解医患纠纷难局[N].山东商报,2016-10-10刘振华.“医闹”事件的反思与防控机制重构[J].广西社会科学,2015(6):162-16613 被卷入纠纷,会让患者进行全方位的医疗检查,在综合各个数据后才给建议。这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一种“过度医疗”的表现,不仅难以为医务人员带来“保护伞”,而且还激起了患者对此的不满。“过度医疗”就意味着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增多,从而引发了更多的抵触。这种无法满足双方需求的做法,一旦在医院形成恶性循环,则会给医院的长远发展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不是医院正常工作开展的合理方法。3.2.2干扰法治社会的秩序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出现和积累的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医闹”作为一种恶性的、医疗纠纷事件,闹事者本身就期待将话题热度不断炒大以提高社会的关注度,从而给院方及其医务人员一定的舆论压迫,让院方为了减少事件恶劣影响的扩大而妥协。“医闹”事件的频发给社会传达了很多的错误信号:以无节制的“闹”来“要挟”医院,就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医闹”的影响,宁可以“无赖”的吵闹、静坐、打砸来换取赔偿金,也不愿意再以“劳神费力”的正当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医闹”事件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和高效,也破坏了和谐社会的生态平衡,给予我国社会以很大的冲击和震荡。此外,当“医闹”行为的程度已经恶劣到触犯法律的边界时,就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静坐在马路中间示威的人群,已经对道路的正常通行和交通管理造成了妨碍;故意打砸破坏医院财物的行为,已经对医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恶意攻击医务人员更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一些“职业医闹”和“好事分子”的故意煽动下,本就濒临精神崩溃的患者及其家属更会因受刺激而被引导和利用做出很多过激行为。由于“医闹”事件的复杂性,常常难以准确地抓出其背后的怂恿者和事件发酵者,很难将其中教唆犯罪的犯罪分子抓获、绳之以法,这些不足之处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会对我国社会的安定造成一定的威胁。“医闹”行为对我国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进程造成了很大的挫伤。在民众刚刚开始接受和相信法律之际,这些错误行为的引导使得一批公众意识到,也许不通过“繁琐”的正规程序,而是以暴力、无赖的行为就能够更快地获得更多的赔偿。一些“医闹”案例的发酵与传播让公众意识到:当治疗过程中的责任判定出现疑问和矛盾时,法律也没有办法给予一个让患者及其家属满意的解决方法。与其如此大费周章却得不到自己所想要的赔偿,还不如走极端来发泄心中的不快、获得更多的赔偿。当人们处理矛盾事件的思维走上了错误的逻辑轨道,过去十几年内我国所倡导的法治精神、所进行的普法工作等就相当于前功尽弃。这种社会风气的败坏和法治思维的错乱,很容易给我国社会带来14 第三章我国“医闹”现象的法律原因及危害很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在实践处理“医闹”事件的过程中,我国各级政府一般在解决“医闹”问题中缺少经验,而“医闹”本身事件的复杂性又牵扯到了医院、公安、法院、信访部门等多个部门机构,难以统筹调控。医院作为事件的当事方,对其造成的经济和人员上的损失前文已经有所讨论;公安需要出动必要的警力来维持治安,一旦涉及人身伤害还需要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法院在对事件的判决和处理上需要费时费力,协调多方以给出公正的判决;信访部门在处理“医闹”的信访事件时,也会因为事件的复杂性而进行不必要的工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大了政府不必要的社会管理成本。15 第四章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与具体措施4.1解决“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4.1.1明确医患纠纷的法律原则在处理医患纠纷以及“医闹”等问题时,首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原则作为解决方法的“指南针”,那就是公正、及时、有效。发生医患纠纷后之所以容易“闹”起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患方认为己方在医疗机构受了委屈而无处说理,患方要向医疗机构“讨个说法”,想有个部门能替患方“主持公道”,所以解决医患纠纷的首要原则就是公正。在法律关系上,医患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拥有法律的特权。所以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充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医患纠纷的产生大多由医务人员的过失引起,但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需要有基本的责任意识。不能故意损害患方的权益,例如非法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贿赂,或者利用己方的职务便利来攫取患方的利益。但与此同时,由于疾病的复杂性与患者个体的特殊性等原因,当前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很难给出“药到病除”的保障,各类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也因此并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或是诊疗不成功的情况,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因此,在解决医患纠纷时不能够更加偏袒看起来像是弱者的患方,也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自身的权益,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尊严与人身安全,尤其在没有调查清楚责任归属之前,更要使其能够享有基本的保障。及时,尽快介入并解决问题,这样在发生医患矛盾时,患方会优先选择这一途径,避免时间的拖延导致矛盾激化而出现“医闹”事件。有效,就是要准确的查清事实,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做出正确的处理结果。简而言之,就是处理的流程、收集的证据、用到的法律都应一目了然,让医患双方都能清楚明白,这样做出的处理结果才会让医患双方都能信服,才能真正有效的平息纠纷。“医闹”的成因很复杂,这个前面已经提过。若要解决“医闹”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堵不如疏,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在源头上引导。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医患双方都能够很快找到一个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方式,那么自然就不会再“闹”起来。那些“职业医闹”和所谓的“好事分子”自然也就没有机会“兴风作浪”。4.1.2规范医患纠纷的解决方法16 第四章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与具体措施要想在“源头”上解决医患纠纷,杜绝“医闹”,着力点要放在预防和高效处理医患纠纷上。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应当将己方的身体状况及相关情况如实告诉其主治医生。主治医生在诊断病情后,除特殊病症不适宜直接告知患者外,其余都要清楚明白地将诊断情况及诊疗方案告知患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主治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受教育程度和理解能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诊疗意见耐心地解释给患者,确保患者能听懂。同时,充分考虑患者自身的意愿,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诊疗方法。而患者也应该积极主动的了解自身的病情及诊疗方法,这样不仅能在治疗过程中更好地配合医生给出的治疗方案,还能在出现医疗问题时及时反馈给主治医生,避免问题的扩大。只有双方都处于这样一种积极、平等的沟通状态,双方才会互相尊重,即便将来出现医疗问题,双方也更易理性地处理。面对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处理医患纠纷的解决方法的规定中,主要明确了三种基本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以及司法诉讼。协商,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省时省力。但现实中,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方往往很难准确的分析出医院的过错在这场医疗损害中的程度,再加上双方之间的地位差距(个人与医疗机构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现实中医疗机构往往给患方有“店大欺客”的错觉),患方与医疗机构通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也容易出现患方“狮子大开口”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免责而“私了”。行政部门处理,一般指的是卫生行政部门,例如卫生厅、卫生局等。因医疗机构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卫生行政部门能够迅速介入、处理,但也正基于此,很容易给患方造成卫生行政部门“自家人维护自家人”的印象。司法诉讼,俗称“打官司”,这是目前三种解决办法里最权威和最有强制力保障的解决办法。但司法诉讼的弊端前面已经提到过,对患方而言较费时费力。在目前的三种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存在下,每年仍有大批医患纠纷最后发展为“医闹”,这说明了现有的方式并不能够高效解决医患纠纷。尽管“医闹”已经“入刑”,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医闹”事件的发生。堵不如疏,只有另辟一条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才能很好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更好的保障患方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4.1.3完善医患纠纷的鉴定制度由于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合理、有效的解决医患纠纷,避不开一项重要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7 环节,那就是鉴定。医患纠纷中涉及的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不同,分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前者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侧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后者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侧重医疗机构有无过错、过错的程度以及患者的伤残等级。原则上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在现实中,通常是当发生医患矛盾后,医患双方在协商时共同申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由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若不是医疗事故,则由患方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两种鉴定制度各有利弊。相较而言,医学会在医学技术上较为专业,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但由于这些专家大都来自本地区的各个医疗机构,造成了“医生审查医生”的现象,其鉴定结论的中立性惹人质疑,法律方面亦不够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针对涉诉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故其在法律方面较为权威,其鉴定人员是该机构中具有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虽然中立性强,但在医学技术上较差。在现实中,对于患方来说,更为看重的是中立性。所以要想合理高效的解决“医闹”所带来的问题,那么在鉴定环节,一定要做到中立、专业和权威。只有这样,才能让患方和医疗机构都能认可和信服。4.2具体措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用4.2.1国外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模式当前,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对医疗纠纷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和实践,其中的共性在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本文选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模式展开讨论,以通过实例来全面地认识第三方调解机制。美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会在发生医患之间的纠纷后,由第三方的机构(即律师协会、仲裁协会和医学协会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来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判定,双方在正式走诉讼程序之前会先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只有当双方对于调解结果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才会再进行诉讼。患者想要在纠纷中获得的赔偿大部分又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而赔偿金最初还是来源于医生当时的投保费用,也就是患者的诊疗费,所以最后的赔偿金变相的由患者来承担的,因而患者不会为了钱而过度纠纷。德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模式于上个世纪70年代逐渐形成,德国通过医师公会这样于香.医疗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0818 第四章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与具体措施一个第三方机构来对出现的医疗纠纷进行解决。其主要的方式有三种,首先是由调解委员会来对是否医生需要赔偿患者的问题进行判断,其次是由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来从专业的医学角度来对事件进行科学地调查和鉴定,以给出一个公正、真实的调查结果,还有一种是医疗纠纷鉴定和调解委员会,它的功能相当于前两种模式的中和,其共同点是三种模式的启动需要在申请了索赔后再进行。相比于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无论是在调解方面,还是在鉴定方面,都能够免费地面向患者,让保险公司或者诊所方面来缴纳相关费用。医师公会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案件时,务必确保队伍中有一个与纠纷中医师相同专业的人员在场,以增强案件调查的客观真实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公会在医疗纠纷中给出的结果和意见仅供参考,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医患双方有一方对于结果并不满意,可以继续从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4.2.2我国实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可行性第三方调解机制用于解决我国的“医闹”问题仍处在最初的一个尝试阶段,但目前还没有被列入我国的法律。本文就我国实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可行性进行了以下讨论:一方面,第三方调解机制符合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对于矛盾事件的解决,调解作为一个“中庸”的方法,能够以尽量温和、和平的方法来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问题等。我国传统精神品德中所倡导的宽容使得人们更想要平息事态,调解的方式,尤其是借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的人员或者平台,双方能够将自己的所需所想来经过第三方进行更好的调解和互动。因而,中国人从传统的心态出发,是能够接受第三方调解机制这种解决方法的手段,先以平和的方式来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西方国家能够减轻法院诉讼的压力,同样这也适用于我国在对医疗纠纷方面的解决。我国法院在解决一些民事纠纷时,首选的是先用调解的方法来进行初步的解决。在我国经常出现的包括因为交通、婚姻、劳动等而引起的纠纷,近30%的案件都通过了调解的方式来得到解决。因而,调解的方式也同样适用于医疗纠纷问题当中。当患者在就医时发生意外或者出现事故的时候,首先需要对事件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使双方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且随着患者自主意识的增强,患者希望能够在医疗过程中有更多的主动和选择权,但由于患者还缺乏一定的专业医疗知识,因而常常会出现一些不知情况而胡乱要求的事件出现。因而,要想解决事件就先需要对医疗纠纷的事件性质进行判断,面对“医闹”事件,也仍然需要有耐心、有信心在双方之间建立起诚信的桥梁。即使第三方调解机制没有办法彻底解决问题,但起码会缓和双方的矛盾,以将双方的对立状态尽量减轻。张滨,胡亚林.域外医疗纠纷ADR制度对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13(1):55-60.19 4.2.3中国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从前文所介绍的国外不同模式中可以看出,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具有较为良好的效果。无论是从国外模式中借鉴的相关模式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当前解决医疗纠纷所需要面对的现状来看,建立起一个中国化、地方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医疗矛盾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帮助。近些年来,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一线城市以及以宁波为代表的二线城市,都从不同的城市角度建立起了带有地方特色的第三方调解模式,至今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工作,但仍有一定的弊端需要克服。以一线城市中的北京、上海为例,它们虽然都是一线城市,但不同城市之间的第三方调解模式也有所不同。两座城市中最开始尝试进行第三方调解模式的是北京,在2004年末至2005年初,在由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指导下,北京的一些国有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都被强制纳入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队伍中,一旦在由保险公司进行调查、调解等工作进行后判定为医院责任时,所有的赔付金额都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到了2011年,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群众推动和政府指导下成立,北京医调委下设了分管部门,为北京市医院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来给予免费的服务。北京医调委到2014年的调解工作已经覆盖了超过7000家的医疗机构,成功率达到了80%以上。其所创立的“医疗责任评估与调解分开”新模式能够将二者分开,评估组可以在隔离患方的前提下专业的搜集相关信息来达成一个公正的专家意见。而调解组则负责与医院与患者进行沟通,将评估组的最终意见传达给医患双方,用一定的沟通技巧、公正的评判态度来增强调解的成功率。上海市在2006年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专门用来解决医患纠纷的部门,即普陀区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医调委会在接受来自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共同申请后,再选择是否受理。在正式立案后,会有专业的医学专家来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的责任判定,同时也会有相关律师来为双方提供法律顾问,最终还有调解员在医患双方进行意见调解。在医调委最初成立的几年里,由于没有获得政府的拨款支持,因而常常会面临捉襟见肘的经费问题,在艰难的工作条件下还没有足够的实力建立负责赔偿的部门,其工作重点主要在于调解而不是赔偿。虽然医调委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也作为一个具有可行性的部门,被江苏、山西等省市借鉴成立。到2011年,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上海市司法局下设了专门负责调解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医调办)。除了市司法局,其他区县也会有专门的医调办来负责制定范围内的医疗纠纷案件。这意味着医调办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其官方色彩与北京模式下群众性组刘兰秋.试论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J].中国医院,2012(7):14-17汤啸天.从中美医患纠纷调解看医患关系的实质[J].医学与法学,2015,7(1):36-4020 第四章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与具体措施织的医调委有着身份上的不同。二线城市的宁波在第三方调解机制中的模式创新获得了一定的成效,宁波市的医调委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成功率超过了90%,其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成功率,主要在于宁波市能够同时运行两大机制,即除了医调委之外,还有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集中了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优点的宁波模式,不仅能够与医患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还具有可行的理赔处理方法。4.2.4建立专业医疗仲裁机构不论是“医调委”还是“医调办”,都是重在“调”,即调解。起始就给人感觉该机构是要“说和”。而有些处在医疗纠纷中的患方,他们更加想要的是一个公道。他们之所以不选择最权威的诉讼途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诉讼程序严格,费时费力。而省时省力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又往往让他们不够放心,担心不公正。所以这种时候若是有一家集权威性、专门性、中立性为一体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机构,自然让人更容易选择和接受。现阶段,在各市或区、县都有一个现成的集调解与裁决一体的非诉讼机制,那就是仲裁机制。仲裁,顾名思义就是居中裁决,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将争议交由第三方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均受裁决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扶养和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以及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显然属于可以用仲裁来解决的范畴。仲裁只适用民事纠纷,所以当发生的医患纠纷涉及到行政甚至是刑事案件时,就不适用仲裁了。提到仲裁,通常让人想到的是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医疗纠纷涉及到的违约和侵权,相较经济贸易,更多的与劳动争议的模式类似。故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模板,建立致力于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仲裁委员会,尝试用仲裁来解决医患纠纷,亦未尝不是一种可行办法。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医仲委”),可以设在县、市或者市辖区,不用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由各地的司法局统一组建,从而确保其中立性。医仲委是用以裁决本辖区内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的组织机构,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仲委管辖,如有一方提出合理的管辖异议或者回避申请的,可以由上一级医仲委主管部门(即司法局)指定管辖。要王莎.宁波设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七年来医患双方没一个反悔[EB/OL].中国宁波网,2015-09-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21 保证医仲委具有法律权威性、中立性和医学专业性,那么就要在人员的组成上体现法律和医学的结合,由法律专业、医学专业、法医学专业等与法律、医学相关专业的专家或者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担任。由于各地医疗卫生的状况不同,有些地方医疗纠纷数量多有些地方数量少,所以可根据实际需要,医仲委的组成人员既可以有固定人员也可以有流动人员,即随机人员,这样既能避免人员闲置,又能保持中立。尤其是医学专业的专家学者,由于这方面的专家学者大多来自于各个医疗机构,为确保中立性,可以实行各省、市的交叉分配,这样能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同行相护”。医仲委可根据不同的专业来设置仲裁员的名册,在仲裁程序开始时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并在仲裁庭里选定一位为庭长。这个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确定,如以法律专业为主或者各仲裁员所任的职务高低、工作经验等。这样确保了仲裁庭的权威、中立和专业,将来不论是调解还是作出的裁决,更能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信服。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将医疗仲裁设为医疗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医疗纠纷要先经过医仲委仲裁,对医仲委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仲裁的那方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起至某日(待定)内向医仲委提出书面申请,除非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申请时效的,医仲委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时效内申请医疗仲裁的,由仲裁委审核是否属于本辖区的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民事纠纷,若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涉及到行政或者刑事案件时,则将案件移交给有处置权的部门,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若是民事纠纷但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时,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医仲委。当医疗纠纷被医仲委受理后,按照程序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由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审理,庭审的过程应当有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环节。在庭审中,一般会出现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在组建医仲委时,也应当把鉴定制度确定下来,根据前文的分析,可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相结合的鉴定机制,即由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在医学、法医学方面抽调医学会的专家来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确保鉴定意见的中立、权威和专业。仲裁庭先组织医患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庭审、裁决。双方当事人若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某日(待定)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其中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的裁决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上述假设、分析并模拟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可以看出用仲裁解吴倩.农村居民住院患者“医闹”事件的调查与分析[J].宿州学院学报,2016,31(7):46-4922 第四章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与具体措施决医疗纠纷是可行的。一旦确定要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这样的机构,那么就应该落实在法律上,制定出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仲裁。我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仲裁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卫生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医疗纠纷仲裁法来进行规范。4.2.5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决,最后都会落实在赔偿金上。民事范畴的医疗纠纷说到底其实就是如何确定责任、如何赔偿的问题。所以为了能够尽量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减少双方在医疗纠纷中的损失,我国应当对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完善。这方面可以参照美国日趋成熟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美国大部分的医生都会选择一个第三方机构(例如保险公司)来作为中间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当经过调查、判决后一旦确定是医生的责任,则会有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就如同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样,由车主在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机动车进行投保,购买一定种类和额度的保险,如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当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民事赔偿部分,就由保险公司按照车主事前购买的各类保险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再由车主赔偿。这样既避免了受损方与肇事方“扯皮”,又能够及时进行赔偿。因此,我国的医护人员也可以在开展医疗诊治活动前,在保险公司投有一定数额或者种类的医疗责任保险,如医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这样当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过错需要向患者进行赔偿时,就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由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赔偿。这样可以将医护人员从繁琐的医疗纠纷中脱离出来,不至于耽误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对于患者及家属而言,作为第三方的保险机构能够更加中立的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审理。相对的,在与保险公司这个第三方进行交流时,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不会过于激动,能够较为冷静地处理医患纠纷从而避免“医闹”事件的发生。23 结语结语本文针对我国恶性的医疗纠纷——“医闹”问题展开研究,深入分析了“医闹”的法律原因和危害,并通过对国内外解决医疗纠纷的模式进行比较,提出了解决我国“医闹”问题的法律思路和现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包括建立专业的医疗仲裁机构和完善医疗鉴定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从“源头”上疏通解决“医闹”问题,将包括“医闹”在内的医疗纠纷逐步引到合理的法律解决路径上来。通过研究分析,建立集权威性、专门性、中立性为一体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无疑是更公正、及时、有效解决包括“医闹”在内的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的状况不同,而“医闹”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现实中,不是单凭建立一个机构就能把医患矛盾完全解决而能“一劳永逸”的。“医闹”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既要有立法上的保障,也要有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协调和媒体的舆论引导,使医患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都能理性处理,让“医闹”无法“闹”起来,让“好事分子”、“职业医闹”无法兴风作浪。本文的对策研究从法律的思路来提出解决办法,并不能立马改变现有的状态。本文研究的内容在实践操作中同样会遇到现实问题,到时候就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样,边发现问题边改进。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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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致谢时光荏苒,我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涯即将结束。回想起这几年的学习经历,法学院严格的法律思维逻辑训练和严谨的学术研究态度让我受益匪浅。我将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竭尽所能成为一名专业而尽责法律工作者。本论文从开题报告的撰写到最后的定稿,我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一步步完成的。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深深地表达我发自内心的一份崇高敬意,真挚的向导师道一声感谢!同时,我还要向西北大法学院所有的老师、领导以及同学们表达我深深地谢意,感谢你们陪我度过了这几年充实而精彩的研究生学习生涯,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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